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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失业人员定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文件的通知》(京发〔2003〕18号)的精神,促进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结合前一阶段试点经验,现就我市全面实施定岗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实施定岗培训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就业”的任务和要求,大力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定岗培训工作,是推进首都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缓解结构性矛盾的重要措施,是建立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的需要,是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手段,是提高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的有效措施。

推行“定点招生、定岗培训、定向就业”培训就是以岗位开发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中心,围绕劳动力市场需要和就业岗位的开发与利用,为失业人员提供集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就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帮助和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的培训模式。

开展失业人员定岗培训既能促进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又能使各培训机构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及时跟踪和反映企业技术进步的要求,灵活确定培训计划,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更新教学内容,实现管理理念的变革、管理水平和管理层次的不断提高,进而使职业培训在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二、实施定岗培训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步骤

㈠ 实施定岗培训的的指导原则是:结合首都经济的增长点和城市建设、社区就业岗位开发,逐步形成“市场引导、政府协调、网络支持、机构合作”的社会化职业培训运作体系。

所谓市场引导,就是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信息引导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调整技能培训的方向;政府协调就是要建立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实施培训和就业过程的监督;通过地域之间培训资源的调剂,在时间和空间上最大限度地满足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及失业人员个人就业的需求;网络支持就是通过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以工作手段创新带动管理模式的创新,为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工作效率提供客观依据;机构合作是指各部门和机构围绕为失业人员提供培训、就业服务这个中心,共同形成帮助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合力。

㈡ 定岗培训的主要工作步骤包括:

1、开发岗位,签订定岗培训协议。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动态,瞄准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城市建设、社区开发的新增就业需求,为失业人员提供适宜的就业岗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结合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的实施,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培训机构与用人企业签订定岗培训协议,明确用人时间、数量、技能要求等核心内容,为失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奠定基础。

2、确定培训机构,发布培训信息。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广泛动员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通过对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优势专业、培训业绩评估,确定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对培训协议中有明确要求或特殊需要的,区县劳动保障培训就业部门可以采用招标或定点培训等方式,落实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定岗培训协议,综合考虑培训的合格率、生源的流失率等因素,向社会公开发布培训信息。

3、协调培训机构,灵活组织生源。失业人员根据培训机构发布的信息,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镇社保所指导下,自主选择定点或招标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辖区定岗培训工作,建立生源调剂、协调办班的工作机制,实施从报名-培训-鉴定-上岗全过程的服务,对用人数量较多、用工标准明确的,可组织自愿报名的失业人员培训前与用人单位进行供需见面洽谈,签订用工和培训协议。

4、开展“个性化”培训,满足岗位需求。培训机构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培训意向书或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就业意向,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单位用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岗位需求调整教学内容;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突出职业技能培训的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既要按照现行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培训,又要符合企业实际需要;既可请相关的理论专家授课,又可请企业相关的技师、高级技师授课,既要安排一线实习,又要兼顾失业人员自身特点,实现职业培训与用人实际需要的紧密结合。

5、树立品牌意识,严把培训质量关。各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的过程中要树立创建品牌专业的意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培训质量进行考核鉴定,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不断完善适应岗位需求的鉴定考核体系。

6、落实培训协议,提供上岗服务。为提高定岗培训的就业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督促、检查培训协议的落实情况。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及培训鉴定机构应为用人单位选择人员及培训后的失业人员上岗就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7、建立考评机制,实施政策鼓励。再就业培训不但是职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就业工作的基础;各区县应当不断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对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岗位开发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免费定岗培训的培训机构,定岗培训率达到50%、培训合格率达到90%且就业率达到60%的,按照《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表彰和奖励。

三、工作要求

㈠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实施定岗培训的重要意义,成立由主管局长挂帅,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技能鉴定、劳服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定岗培训工作,加强领导、统一协作,全面推行定岗培训工作。

通过实施空岗报告制度,形成由用人单位组成的、以满足培训服务和就业服务为纽带的客户群,通过满足不同单位的用工需求,实现培训促进就业,就业检验培训,相互促进,不断提高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水平。

㈡ 明确分工加强合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就业科总体协调辖区内定岗培训的实施工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劳服管理机构负责为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用工需求和岗位开发信息,并为失业人员上岗提供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对培训后的技能鉴定考核;承担失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具体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对定岗培训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各办学机构应当服从整体协调。

㈢ 形成协作网络。形成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政策扶持、跟踪服务、技能鉴定相互之间有效的协作机制,做好用工信息、生源调剂、教学监督、岗位推荐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工作网络;为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效率的信息网络奠定基础。

㈣ 不断创新。定岗培训是一项创新的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的主要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大胆探索新的培训形式和运行模式,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积极作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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