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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4〕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省家禽业造成的影响,减轻疫情对家禽行业生产者造成的损失,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行业生产者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全省范围内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止,减免下列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2、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3、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

  (二)自2004年2月1日至2月20日,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三)上述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除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外的其他基金和收费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对减少的支出项目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各级财政补助,以确保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三、妥善处理好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共渡难关。对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被裁减人员的生活,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应及时给予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

  四、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支持政策

  按国家规定,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由省级财政负担。在疫情发生期间,对流动资金贷款已到期并发生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应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满足受损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有关银行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防止资金挪用。对种禽企业和损害较大的养禽企业,适当增加贴息贷款的比例和时间。

  五、要认真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制定的减免税收和部分政府性基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扶持政策,让养殖农户和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扶持,确保全省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要取消各种乱收费。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不得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不得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防止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地税、国税部门要及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财政部门负责查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举报案件,地税、国税部门负责查处税收方面的举报案件,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4日印发

  共印1300份


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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