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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4年5月8日)
深府办〔2004〕5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印发的《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市将于近期开展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我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参与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在市财政局设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着装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范围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详见附件2);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三、整顿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整顿方式。由各区政府和各有关着装部门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二)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从2004年5月份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发动阶段。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于2004年6月10日之前对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人电话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第二、自查自纠阶段。各有关部门(系统)于2004年6月25日之前对本区、本部门(系统)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市级单位交由市财政局下属的市公物仓统一处理,各区属单位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对收回的帽徽、臂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已经发放的制式制服及标志,由市、区财政局会同市、区监察局和市、区纠风办统一销毁。
第三、总结阶段。各有关部门(系统)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将自查自纠及处理结果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连同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附件3,包括软盘,表格统一用EXCEL制作)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第四、抽查检查阶段。2004年7月20日之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区属部门的抽查检查工作,由各区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组织。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对于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2.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3.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的规定,擅自批准着装,既影响了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又导致财政开支越来越大。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纠正。为维护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制止擅自着装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统一着装,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统一着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要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凡不纠正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自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将整顿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财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三、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着装范围、着装标准和自费比例。
四、整顿统一着装,对于纠正不正之风,规范执法,树立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减轻财政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涉及到部分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2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1.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1.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2.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附件3
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部门(单位)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着装经费(万元)
人均标准
(元)
整顿前人数
整顿人数
整顿后人数
仿制穿着制式服装人数
收回制服数(件、套)
收回制式标志数(套)
收缴仿制服装数(件、套)
收回服装折价(万元)
备注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
1.
2.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
1.
2.
三、仿制穿着制式服装的单位
1.
2.
填表说明:1.此表可按照清理整顿范围分表填写;2.不同部门(系统)清理整顿结果要分行填写;3.表格可以自行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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