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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200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17号)和《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公室关于明确补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豫直补明电〔2004〕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直接补贴办法

(一)补贴资金数额的确定。2004年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数额按不少于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计算确定。省分配我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总额3919万元。

(二)补贴资金分配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要求,直补资金分配遵循“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办法。省对市、市对县(市)区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应纳农业税额和 1997年至2001年5年间平均粮食总产量及年均收购保护价粮数量三个因素,原则上按照6:2:2比例计算确定。

各县(市)、区要以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面积为基础,据实扣减合法征占农业税计税土地为依据,测算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按2004年农税机关下达到农户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上核定的计税面积,对农户计算补贴。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审核调整后的计税面积和市分配的补贴资金计算确定补贴标准,辖区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的兑现办法。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每户农民的计税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额,经公示确认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于5月15 日前将《粮食补贴通知书》发到每个农户。《粮食补贴通知书》由省统一编制软件,县(市)、区统一编号,乡(镇)财政所微机打印发放,由每户农民本人签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要求,兑现补贴资金采取直接抵顶应缴农业税的办法。农民凭本人身份证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到乡(镇)财政所等额抵顶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乡(镇)财政所将抵顶的农业税及附加汇总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从“粮食补贴资金”专户拨入乡(镇)政府“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专户”。补贴兑现工作在6月20日前基本结束。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办法。市财政在4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补贴资金”专户拨付到县(市)、区。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逐乡(镇)派驻补贴兑现监督员,明确责任,全程进行监督。每一兑付工作日结束后,监督员都必须在“补贴资金兑现底册”上签名。县(市)区、乡(镇)要逐级上报《补贴资金兑现日报》。

二、实施步骤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1日—4月10日)宣传发动。为确保宣传政策和口径的统一,省统一印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通告》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宣传提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和重要意义,做到进村入户,张贴上墙,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4月11日—4月25日)制定补贴落实方案。各县(市)、区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广泛听取农民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补贴落实方案。各县(市)、区具体补贴落实方案(包括乡镇对农户的补贴测算情况)务必于4月23日前报市直补办公室,经市直补办公室审核后一并于25日前报省直补办公室。

第三阶段(4月26日—6月20日)组织实施。根据全省实施方案,省对各地上报的具体补贴落实方案进行审核,报经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于4月30日前批复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相应做好对所属乡(镇)补贴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5月15日前将《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到农户手中。

三、加强领导,确保直补工作顺利进行

粮食直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为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市政府成立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协调、信息资料收集上报等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分别从成员单位抽调精干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并实行集中办公。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机构。

为促进县(市)、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成立此项工作的督导组,督导组成员分别由市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局、省农发行营业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项工作。

在粮食补贴兑现过程中,各县(市)区、乡(镇)要切实做到“五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严格执行“四不准”,即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内容,不准用补贴抵顶以前年度的农业税尾欠和各种债务及收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现时间。各级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直接补贴兑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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