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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12号 2004年1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
席会议)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
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充分发挥工会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
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目的是围绕自治区的中心工作, 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
及时沟通并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
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 在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
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履行工会社会职责的原则下,从自治区实际情况出
发,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它
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
第五条 自治区主席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主席和自治区总工会主席出席会议并
决定协商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筹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总工会共同承担。
自治区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议题的准
备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就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做好协调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和自治区总工会共同起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
正式下发。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和自治区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落实结果要在下一次或下年度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自治区
人民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主席和自治区总工会主席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由与议题有关
的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负责同志,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代表参加。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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