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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政发〔2004〕6号 2004年2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及时、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区
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高致病
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 内蒙古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
简称指挥部),自治区副主席雷·额尔德尼任总指挥,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乌兰
巴特尔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农牧业厅、卫生厅、财
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
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察厅、纠风办、民政厅、林
业厅、科技厅、保密局、政府法制办、环境保护局、旅游局、政府调研室、内蒙古
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和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
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人,实行联合办公。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处
理全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日常事务。
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总指挥部作出的各项规定;制定自治区防治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大政策;组织拟定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法规规章;组织协
调、部署和监督管理全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
办公室职责:
收集、报告疫情信息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及时协
调解决疫情处理所需资金、物资,协调解决损失补助资金;组织、联络、协调、监
督有关部门、盟市落实本预案;及时提出启动、停止(解除)二、三级疫情控制应急
措施建议。
有关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点)的封锁、禽类的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
地区的治安保卫;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紧急防疫物资购置、疫情处理和扑杀禽类补
偿资金,并及时拨付疫情直接处理人员健康保健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对
疫区(点)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有关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交通和铁路部门协助
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验站做好检疫消毒工作;卫生部门
要做好疫区(点)内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商务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市场供应;宣
传部门要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群众安抚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
自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二)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指挥
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
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动物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经调查核实,
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 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告到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
流感指挥部办公室。
动物防疫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应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
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
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
疫情经初步确认后,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上报自治
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下列程序确认:
1动物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
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 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兽医工作站化验
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
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
作病毒分离和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并予公布。
(二)疫情的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自治区境内有20个以上旗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旗县连片发生疫情。
(2)我区与相邻省区的相邻区域共有10个以上旗县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自治区境内有2个以上盟市发生疫情。
(2)在自治区境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旗县连片发生疫情。
(3)与相邻省区的相邻区域共有10个以下旗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在1个盟市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三)启动预案的条件
发生一级疫情时,由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
二级疫情时,由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自治区应急预案;发生三级
疫情时,由疫情发生盟市、 旗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
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传播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
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禽类及其产品、 可疑污染物(包括
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 将病
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禽类,并对所有病死禽、 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消
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封锁命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
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
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3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4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5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
理。
6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
灭疫源。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
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发现新的传
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制、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
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各种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
下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分级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数量的防治高
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
自治区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应急处理用防护服、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
备、交通和通讯工具等。
各盟市重点储备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 防护用品(眼罩、 口罩、 防护服、
胶鞋、手套等)。
旗县储备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
应急储备物资根据其有效期适时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
态。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
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各级财政分担。
(三)技术保障
1自治区兽医工作站负责对自治区境内禽流感的检测诊断、 防疫技术的指导
和防疫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
2盟市、旗县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风险评估、 技
术方案制定、防疫技术人员培训,监督疫情处理各环节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人员保障
1自治区视疫情发展情况成立禽流感防治专家组, 负责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
案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 应急预备队
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
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 执业兽医、 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
公安机关、武警、驻区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六、其它事项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
出发,制定(或修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均应当积极配合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农牧业 防疫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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