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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通告如下:

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全区境内及渝北区的两路镇、龙溪镇、人和镇,巴南区的鱼洞镇、南泉镇、李家沱街道境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和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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