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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4〕1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明确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机制实施改革。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保持我市外贸出口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市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影响财政金融体系稳定运行,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有利于解决长期积累的出口欠退税问题,有利于保证出口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利于改善外贸出口企业财务状况,有利于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同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也为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
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的原则,我市按照以下办法实施:
(一)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具体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执行。
(二)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
中央从2004年起,以财政部核定的2003年出口退税额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为确保我市企业及时足额办理出口退税,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94号)对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的规定,建立中央、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即主城区按中央75%、市15%、区10%的比例分担;郊区县(自治县、市)按中央75%、区县(自治县、市)25%的比例分担。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外贸发展的大局出发,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企业出口退税资金需要。中央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为鼓励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努力扩大出口,在确保全市完成出口退税基数的情况下,对出口增长幅度大的区县(自治县、市),市财政将对其超基数分担部分适当给予补助;对因出口下降,达不到出口退税基数的区县(自治县、市),由市财政按基数内实际退税数返还影响区县(自治县、市)财力的部分。为确保出口退税工作正常进行,凡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出现出口退税资金缺口的,市财政将采取专项调度资金等措施予以解决。
(三)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各地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督促企业加快申报2003年出口货物退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出口退税“老账”的清退工作,对2003年底前欠企业的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贴息的具体实施办法,按中央有关文件执行。
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深刻理解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根据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部署,将这项改革落到实处。要着重抓好以下的工作:
(一)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进一步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为我市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和优化贸易方式提供了契机。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加强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加大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支持和鼓励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出口。扩大资源性产品的深加工,延长产业链。
(二)稳步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做到收购出口企业和自产产品出口企业同等享受及时足额退税。防止人为限制收购外地产品或市内跨地区收购产品出口,形成新的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
(三)引导企业苦练内功,挖掘潜力,不断提高出口企业竞争力。出口退税率下调,对企业的影响是直接的,要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环境变化,变压力为动力。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产品的档次和售价,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四)以改革出口退税机制为契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扩大生产企业外贸出口经营权,鼓励生产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降低出口成本,提升我市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积极推进外贸出口从收购制到代理制的转变,鼓励外贸流通企业实行代理制。
(五)完善出口促进政策,保持政策相对稳定。进一步完善地方鼓励出口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持政策相对稳定,提高企业扩大出口的信心和积极性,促进我市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
(六)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实施后,要做好新旧出口退税机制的衔接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外经贸、国税、财政、海关、外汇等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按规定及时足额退税。根据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制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政策指导,加强出口退税信息的传递,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地区、部门的责任。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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