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现有各类开发园区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内部明电《关于严格按标准政策界限抓紧治理整顿现有开发区的函》(国土资电文〔2004〕5号)规定,按照减少数量、缩小规模、合并功能、调整布局的要求,我市清理整顿开发(园)区工作,经过“撤消、核减、整合”整改后,遵循“确需保留的开发(园)区,再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政府逐一审批”的规定,经市政府审查确定,现将全市50个开发(园)区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今后,各类开发(园)区的扩展和设立,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现有开发(园)区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引进项目必须与开发(园)区功能性质相符,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搞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开发(园)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节约利用国土资源,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继续加大对各类开发(园)区整顿规范力度,科学制定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规范开发(园)区各项建设,充分发挥开发区(园)区在筑巢引凤、产业聚集、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地方经济等方面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开发(园)区的清理整顿工作仍在继续深入进行。今后国家颁布了新的政策规定,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