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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4〕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近日印发了《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移民安置政策的重要措施,是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实现移民稳定安置,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切实抓紧抓好移民后期扶持各项工作。

二、建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责任制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移民工作原则,建立区县(自治县、市)长负总责、分管移民工作的副区县(自治县、市)长具体抓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工作任期及阶段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区县(自治县、市)移民部门要调整充实一批业务精、作风硬、懂经济、协调能力强的干部到后期扶持工作岗位,任务重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要设置专门的科室,配备4至6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要落实1至3人负责后期扶持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业务处室和专人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三、探索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有效途径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要紧紧围绕移民安稳致富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移民群众搬迁后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强库区及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移民就业增收综合能力,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一是搞好土地整治、水利交通配套建设,解决移民群众人畜饮水、库周交通、用电、上学、就医等困难。二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通过贷款贴息、生产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扶持移民发展周期短、见效快、效益好的种植、养殖业项目,促进移民增加收入。三是扶持有条件的移民户发展农副产业、林特资源、矿产资源加工业,商贸流通和运输业,特色生态文化旅游业等二、三产业。四是对移民进行适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移民生产技能和就业能力。五是搞好特困移民户生活救济补助和受灾移民救灾救助。

四、抓好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

由市移民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并指导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尽快启动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2005年一季度前基本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同级政府负责审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意识,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后期扶持规划与移民搬迁安置规划、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总体规划与实施计划相结合,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划安排年度计划、进行目标考核。

五、加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28号)的要求,加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保证移民受益。后期扶持项目由移民户(业主)到社、村、乡(镇)逐级申报审查,实行区县(自治县、市)、市两级权限审批。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济效益评估制和项目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努力化解风险。对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

六、强化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及《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渝府发〔2004〕30号)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后期扶持基金。后期扶持基金按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口比例,切块到库区淹没区县(自治县、市)和外迁移民接收县(市),按工程进度拨款和配套资金比例拨款,包干使用。市级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要严格基金的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搞好基金的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要将后期扶持基金纳入移民资金监督网络进行重点监管,直接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因搬迁造成的移民生产、生活困难等问题,不能用于与移民无关的地区和项目,对贪污、挤占、挪用、浪费后期扶持基金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从严查处。

七、配套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措施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对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三峡水利专项资金、耕地占用税返还款、财政转移支付、国债和扶贫等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要进行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条件的搬迁居民、淹没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占地移民和“农转非”移民应全部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大力开展移民就业培训,创造就业岗位,组织劳务输出,扩大移民就业渠道。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各部委和兄弟省市在产业布局、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库区支持。鼓励移民个人投资、投劳,积极创业,增强移民自力更生的发展意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

扶持工作的意见》(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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