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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规范本市统一着装,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节约财政资金,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对统一着装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清理整顿的范围是: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
  (二)经国务院批准着装,但擅自改变着装范围、标准和自费比例的;
  (三)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特别是仿制“99”式警服的。
  二、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应分级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市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和检查工作,区县政府负责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和检查工作。凡是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发放或按系统统一式样制作由市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自查清理。区县单独制装的,清理整顿和检查工作以区县政府为主,由各区县财政、监察、审计及相关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和检查。
  三、清理整顿工作分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4年5月10日至15日,召开全市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二)自查阶段: 2004年5月16日至5月31日,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调查表,由各单位对统一着装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热线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市统一着装特别是仿制“99”式警服等问题进行举报。
  (三)检查阶段:2004年6月1日至6月20日,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人员,采取普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核实。
  (四)处理阶段:2004年6月21日至7月31日,根据检查情况,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精神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对违规统一着装进行清理,对交回的服装和标志统一处理。
  (五)上报阶段:2004年8月份,对本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情况进行总结, 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
  四、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对于违规着装现象要立即纠正。各区县政府要立即制定本区县的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
  五、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发现的仿制服装由被仿制的相关单位进行确认,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统一着装清理整顿实施工作小组,汇总报国务院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相应机构批准后进行清理。
  六、财政部门在清理检查后,对本年度已安排的违反统一着装规定涉及的服装费用予以核减,并在以后年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着装规定安排服装费用。
  七、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对全市服装市场进行清理,坚决查处违反国家规定自行生产、销售国家执法部门统一制服的企业和个人。
  八、对于2004年8月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违规着装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不再追究部门、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不认真清理、继续违规着装的部门和单位,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厅印)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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