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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0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人力三轮车和导游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本市城市管理秩序,市政府决定,将本市部分行政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职责划转,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其中包括:
一、原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行使的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小公共汽车和人力三轮车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上述行政处罚职责划转后,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与处罚权相配套的对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并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使。
二、原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本次职责划转的有关原则和工作要求,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执行。今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对上述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职能划转的交接工作,自2004年3月1日起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式行使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府印)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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