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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


  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政法机关打击、服务和保障的职能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法制、政务和社会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策和法律水平,努力维护和健全市场经济秩序
  1、依法惩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对金融诈骗、偷税骗税、走私贩私、逃汇骗汇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药品、农资等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索赔受贿和挪用公款等,给市场主体的发展造成 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同时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打击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出售过程中发生的侵吞、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活动;深挖垄断经济资源、市场资源的涉黑犯罪团伙,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2、严惩中介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出具虚假注册资金证明、虚假审计证明、虚假资产评估证明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从事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经营活动尤其是与当事人串通并歪曲事实,致使政法机关造成误侦、误诉和误判的,要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坚决依法取缔,依法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依法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凡合法的市场主体,不论内资外资、公有私有、国有民营,都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决不搞政策歧视和差别待遇;依法促进各类市场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组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各种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经济组织,依法惩处各种非法经营活动。当前,要重点检查和纠正忽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及正当要求的问题,坚决摒弃歧视、干扰或妨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思想和做法,切实做到对民营企业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障,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4、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引导和规范。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未予规定的经营行为,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予以处理;对产权制度、财税体制、涉外经济体制、就业分配体制、科教文卫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农村改革过程中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只要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对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问题,都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司法执法工作中的片面认识和错误裁决。

  5、试行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情况诚信公告制度。对民商事纠纷案件裁决及其执行情况,对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或裁决情况,逐步实现上网公布,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诚信经营。

  二、严格依法办案,为市场主体营造有利于发展的环境
  6、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经济犯罪案件,不得妨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不予关押的强制措施。对涉及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者,以及正在进行重大项目洽谈、重大经营活动和科技攻关项目带头人的经济犯罪案件,不采取关押措施不致于发生危害社会后果的,依法采取不予关押的强制措施。

  7、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办理而故意刁难、设置阻力,迫使民营企业经营者行贿的,对行贿者要依法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对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以及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而进入垄断性企业的民营资本,不得以不具备权利能力而认定投资、经营合同无效,不得违法进行经济或行政制裁。

  8、严格区分法律与政策、罪与非罪的界限。合理区分企业家的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正常经营风险和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提高企业家对其经营活动的法律预期,鼓励其大胆经营。对企业经营、承包、租赁等及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法按照民事纠纷处理,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对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由于不能熟练掌握而生产、销售有一般质量瑕疵的商品,作为产品质量纠纷处理;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交易收购、价款支付、债权债务、职工利益等引发的纠纷,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对国有企业整体承包、租赁的经营者,在收益分配、上交费用、资金使用等方面与国有资产出资人发生的争议,依法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9、依法保护招商引资活动。公民或法人积极引进外资内资,按照当地当时招商引资奖励规定,所得的奖金,一律认定为合法收入;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10、积极为国有企业改制和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公平裁处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安全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国有资产流失中经营风险损失与贪污、侵占、盗窃、挪用国有企业财产的界限,保护合法经营,打击经济犯罪。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发生的具体案件的裁决和执行,特别是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牵扯面广、影响大的附担保的案件,要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加大调节力度,促使当事人和解,为国有企业的转制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服务和保障。

  11、加强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能,积极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完善权利结构,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真正成为权责明晰、自主经营、具有健全的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对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要依法给予重点保护和支持。对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业结构调整中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对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劳动力、资金、技术服务等市场要素的合理流动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12、依法加大对企业经营者的保护力度。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企业经营者的犯罪活动,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保护其生命和财产的合法权益;对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致使企业经营者受到查究的,要及时依法查处,澄清事实,保护其人身的合法权益。

  13、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来自国外、境外和外省(市、自治区)的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等专门人才及其投资,在户籍、交通、消防、出入境、治安管理等方面,落实冀政法〔2003]26号文件规定的便民利民措施,保证其住行方便和工作安全,全力营造拴心留人的投资环境。对于涉及外来人员与本地企业专利、商业秘密、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其他财产纠纷案件,要加快办案速度,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我省执法司法环境的公信力。

  14、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检查上述场所时,原则上就地调查、询问,不得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驻所,不得涉及无关的消费者,不得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检查、调查工作,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持有载明具体事由的局长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和调查。

  15、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进城务工人员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的用工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及时查处和解决;形成诉讼的,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审判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减、缓、免缴案件受理费,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16、积极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实施司法援助,审判机关对其涉案的诉讼费用实行减、缓、免,对其申请执行的案件,不预收执行费用。积极拓展非诉讼代理业务,积极参与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草拟、审查和公证工作,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17、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对涉及企业的一般事项应实行现场办公制,与企业生产密切相关的一般工程消防审核、出入国(境)受理审批、安全审查等项目的办理,必须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一般案件受理后要在10日内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立案案件要在3个月内办结,重大疑难案件力求6个月内办结。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调阅企业账目的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立案案件要在3个月内办结,重大疑难案件力求在6个月内办结。
  法院对涉及企业发展、招商引资的民商事案件,要在不违反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尽可能在2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审尽可能在4个月内结案,二审尽可能在2个月内结案;执行案件必须在2个月内结案。不能办结的,要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规范和监督司法执法活动,积极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18、严格规范各种司法执法行为。凡是政法机关制定的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制度、规定、办法等要坚决废除。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不得违法管辖、超越职权、超越办案期限。

  19、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法收费。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凡末公示的,当事人有权拒交。罚款、收费项目,必须与执法部门利益脱钩,任何部门都不得向政法单位和干警下达罚款指标。建立统一的收费制度,要在国有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收费单位只负责开具缴费、罚没证明,由缴费单位和个人直接到指定银行缴纳。

  20、建立办案期限届满预警制度。严格遵守程序法和办案制度规定的办案期限,初查、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的办案期限,届满前7日,要向办案单位和个人发出预警提示,加强监督,确保按时办结案件。

  21、积极推行司法执法公开制度。建立政法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部署、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查处、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和法律服务保障措施,使人民群众了解掌握和监督政法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试行案件办理网上公示制度,把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情况、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法律文书等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22、严格遵守司法执法程序和办案规定。对工商、税务、药监、质监、审计、海关、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要认真审查,积极办理;对政法机关直接受理的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要进行初查,并经市级政法机关批准。在办理案件中,一般不得开警车进企业,严禁鸣警笛,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对必须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财物、账目和银行账户的,要按标的额查封,并快查快结,按规定及时解冻或返还。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和生产经营,自觉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凡违法违规办案、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一经发现或举报,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
有关领导的责任。

  23、进一步完善司法执法的监督和协调工作机制。建立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协商案件的管辖和移送,解决执法检查、个案督查和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问题。落实经济执法办案回告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重点查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枉法裁判等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4、严格规范政法干警的司法执法行为。严禁政法干警在企业入股和兼职;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占用企业交通、通讯工具,或以任何名义吃拿卡要、侵占企业财物;严禁超越职权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或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辞退或开除。

  25、加强对政法机关和干警的监督。省、市两级政法部门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主要负责受理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经济发展的投诉。凡因违反规定受到控告检举的,有关单位和被举报的干警要在15日内作出说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责任。

  五、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6、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破案、追逃、区域性集中行动、专项斗争与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联防控制、社会各界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充分发挥打击机制的主导性作用,充分发挥防控体系的基础性作用,努力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7、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把预防、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司法执法的重要课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对要求合理但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对要求不合理,超出法律政策规定的,不得乱开口子。坚持主要领导同志分管信访工作,对重大涉法信访案件,领导同志必须牵头办理,并实行挂账督办制、回访制度和听证制度,妥善处理群众上访问题。坚持慎用警力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好群体性事件,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不稳定事件。

  28、努力整治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和生产经营环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建立“警企警民联防机制”,加强企业周边的治安巡逻;切实抓好企业周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专项整治,严格管理企业周边地区的出租房屋和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盗窃、侵占企业财物和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以及威胁企业职工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29、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内部保卫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实行企业与公安机关报警联网,加强治安防范,解决企业内盗问题;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和危爆物品的管理,严防发生危害企业安全的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改进和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做到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30、积极排查调处经济纠纷,预防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各级政法机关要结合办案,深入调查,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在服务市场主体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预防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高度关注各项改革领域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协调调度,切实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对影响我省经济发展的各种突出问题,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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