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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焕生不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02)杜行裁字第2号行政裁定一案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3)庆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焕生,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克尔台乡克尔台村。
委托代理人国彦江,大庆市富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焕生不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杜行裁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吴焕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八)项的规定起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的行为是1989年8月20日作出的,吴焕生2002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本案并不适用该法。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予以维持。现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清和
代理审判员 蔡立彬
代理审判员 谢立新


2003年1月13日


书 记 员 杨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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