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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肇州县工业局住宅楼25户住户不服肇州县人民法院

(2002)州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书


(2003)庆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原肇州县工业局住宅楼25户住户。
诉讼代表人宫振启,男,1942年5月1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
诉讼代表人刘冲,男,1955年4月17日生,汉族,肇州县经济计划局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奋斗街。
诉讼代表人孙士新,男,1951年1月28日生,汉族,肇州县经济计划局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
上诉人原肇州县工业局住宅楼25户住户不服肇州县人民法院(2002)州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8年2月1发布的《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诉人对肇州县财政局所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对化建公司锅炉房产权确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适用复议前置程序,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清和
代理审判员 蔡立彬
代理审判员 谢立新

2003年1月 13 日

书 记 员 杨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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