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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政发〔2003〕2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通行政村的公路)是农业和农村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设施,是交通公路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速度和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和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农村公路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参照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规划发〔2000〕41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我省农村公路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促进和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尽早实现“村村通油路、路路通客车”,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建养并重的原则,强化行业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建设畅通快捷、安全优质、经济实用的农村公路网络,全面开创农村公路发展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的原则。以规划为指导,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与扶贫开发和山、水、林、田综合治理及小城镇体系发展规划、资源利用相结合,并与干线公路和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2.因地制宜、注重效益的原则。要立足本地实际,选择合适的技术标准和路面结构,做到即满足交通需求,又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3.增加总量与提高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在建设过程中,逐步向规划网络化、路面硬质化,提高路网通达深度和整体服务水平方向发展。4.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的观念,建立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资体制,探索多元化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5.以科技促发展的原则。注重引进和采用先进技术,增加科技含量,注重交通安全。6.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从设计到施工都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二、建设目标和重点

  (一)农村公路的建设目标。

  1.到2005年,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32906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71.1%。全省基本实现乡乡通沥青(水泥)路,高级、次高级路面铺装率达到99%以上,行政村通公路率达到100%,其中60%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砖)路,行政村通班车率达到100%,全省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2.到2007年,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34682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71.7%。全省乡镇通沥青(水泥)路率达到100%,高级、次高级路面铺装率达到100%,70%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砖)路,全省实现村村通公路,路路通客车。3.到2010年,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37346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72.5%。全省县到乡公路全部达到四级以上标准,乡到行政村消灭无路面状况,80%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砖)路,农村公路交通条件得到明显改善。4.到2020年,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46226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74.3%。全省县到乡公路基本达到二级以上标准,乡到行政村公路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所有行政村实现通沥青(水泥、砖)路,基本形成等级结构配置合理,桥涵和交通附属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农村公路网,满足农村经济文化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二)农村公路的建设重点。

  1.县(市)、乡(镇)“出口路”。即县(市)、乡(镇)所在地通往经济中心、交通中心以及连接国、省干线公路等对外出口公路。2.农村“经济路”。即资源开发公路、旅游公路和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等经济效益好、交通量相对较大的重要公路。3.通村公路及通乡油路、水泥路。优先打通偏远贫困地区通村公路。

  三、建设、养护与管理

  (一)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原则上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养护与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养护与管理。根据投资组成和技术状况,乡道也可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要有专人负责公路交通管理,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科学合理,为加快农村公路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搞好农村公路的规划。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编制、指导和审查,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组织、协调、审核和汇总上报。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报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经批准后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农村公路的计划管理。

  各市州要按照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计划的制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经批准的计划,要积极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或变更。

  (四)加强农村公路的资金管理。

  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串用。农村公路的国债资金、地方债券、省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必须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五)加强农村公路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的设计工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总投资规模较小(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简化建设程序。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要求,建立质量责任制,推行项目法人制,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农村公路由市州、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国债项目的验收按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的总量与质量。

  (六)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特别是重点经济和旅游路线及高级、次高级路面要逐步实行专业化养护。一般农村公路,要实行季节性养护和流动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多种形式。乡村级公路的养护可以分包到行政村养护或承包给专业户养护。经村民代表同意,行政村可筹措养护经费用于养护乡村公路,也可组织村民出工投劳养护乡村公路。

  (七)加强农村公路的绿化和美化工作。

  根据国家绿色通道建设要求,要本着“谁植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使农村公路向畅、洁、绿、美的方向发展。

  (八)依法强化农村公路的管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县级路政管理机构要设专(兼)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四、相关政策及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建立国家政策扶持引导、国债投资、省补贴投资、地方投资、财政投入、“一事一议”政策应用、资源置换、群众出工投劳等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资体制。1.省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投资比例,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各有关部门要从全省农村公路发展的大局出发,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各市州也要对农村公路建设从财政中给予相应投入,各县(市)每年在基本建设投资中亦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建设。2.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政要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要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到位。3.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以地方投资为主体,对有偿还能力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资建设农村公路。对农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的,可依法加以组织引导,积极给予帮助。4.加强农村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统一征收机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票据。所征收的农村公路养路费,要保证有80%以上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农村公路养路费收缴一律进入当地财政专户,按计划安排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5.财政困难的市县可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乡镇政府可以采取活化闲置资产、出租荒山荒地等办法置换资金,用于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行政村也可以采取此方法用于本村内的公路建设和养护。

  (二)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要给予优惠政策。

  在土地征用、林地补偿和各类地面附着物、地下管线的拆迁、地产筑路材料使用、各类税费的征缴等方面,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给予扶持。(三)税费改革后,在保留农村义务工期间,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引导农民出义务工修建农村公路。取消农村义务工以后,村级道路可根据“一事一议”政策,经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农民出工修建。(四)探索在旅游路建成后,从旅游收入增加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五)探索采取对口支援的方式,解决偏远贫困地方的公路建设问题。(六)各级政府及交通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鼓励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可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促进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对于“十五”期间实现乡乡和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及养护管理、绿化美化好的县(市)、乡(镇),给予奖励。

  二○○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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