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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吉政发〔2003〕2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兴业战略,大力推进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服务,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一)职业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关键环节。在新形势下,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清职业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二)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快发展,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形成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初、中、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终身学习的时代要求,与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三)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坚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积极扩大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到2005年,全面完成“十五”规划的目标,并力争使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下同)在校学生规模达到30万人左右,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规模达到20万人左右。年培训在岗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120万人次。到2010年,职业教育宏观供给能力能够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四)实施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各市州中心城市建设一所综合性、高水平、示范性龙头学校。做强一批专业领域针对性强、适应市场需求的特色学校。每个县(市)集中建好一所多功能、示范性职业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并作为建设教育强县的重要指标之一。到2010年,力争有40所学校达到国家级重点、60所学校达到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标准,构筑中等职业教育的主体框架,建设80个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特色水平的示范专业,提升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五)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快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建设,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到2010年,力争有5所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进入全国重点建设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行列。增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比例和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比例。在部分高等院校建立本科层次的职业技术学院,支持条件成熟的高职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高职学院。办好高级技工学校,全省建立1至2所技师学院,加快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养。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升入高等职业学校时免除职业技能考试、考核。(六)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各地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建立以县级示范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

  二、继续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政府统筹职能

  (七)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全省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市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八)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市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强化市州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力度。各市州政府要统筹规划,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制定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增强其为区域经济服务的功能。加大依法治教和督导检查力度,规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依法严格审批程序,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并以及专业设置由市州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三、继续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学格局

  (九)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重点办好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指导并支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并体现职业特点。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经评估达到国家规定办学标准后,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要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院”。

  (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行业要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可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十一)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一线职工和转岗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大中型企业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职工进行培训。要加快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提高技师、高级技师待遇,切实落实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十二)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探索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的路子。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其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采取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来发展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十三)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国外职业教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职业教育教材和教学方法,有计划地聘请外籍教师任教。组织教师出国培训,提升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鼓励职业学校主动参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海外就业市场和留学深造渠道。

  四、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提高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十四)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德育工作,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重视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其适应职业岗位变化的能力,为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提供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十五)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模式。职业学校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要求,围绕我省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增强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要大力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养和培训。要实现职业资格标准与学历证书教育内容的有机融合,推进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要走与普通教育不同的办学道路。坚持灵活多样的办学模式。要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要改革现行的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多种选择,允许学生变更专业,允许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互转、学分互认。要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等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增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职业学校学生综合实习不少于一学期。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充分利用我省教育信息网开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十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对到职业学校担任专职教师的人员,人事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主管部门意见,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担任兼职教师人员的讲课费用,由学校自主制定标准、自筹资金解决。要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职业学校教师每5年内,必须有不少于240学时的时间接受相关新知识、新技术、新教材的专业培训。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提高学历层次。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与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改进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办法,建立专门的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加强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十七)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禁止收取职业学校毕业生城市入户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切实保障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十八)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应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限期纠正并给予处罚。(十九)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教学应体现职业资格考评内容。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二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的职责,合理调整鉴定机构布局,加快鉴定机构的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要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避免重复建设。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都要成立有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名师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加大质量评估和政策咨询力度。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的增长不低于教育经费的增长水平。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省财政设立并逐步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各市州、县(市)财政也要相应设立并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应当确定一个适当的年人均定额,由县财政列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二十二)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提取其中的三分之一部分,用于发展本地区职业教育。企业留用的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保证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全额统筹该项提取。(二十三)积极利用金融、税收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二十四)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收取预算外调控基金。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七、依法治教,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准入的法制建设,加大职业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

  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充分运用督导评估机制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从2003年起启动示范性职业学校的评估验收,全面建立职业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引导和规范各类职业学校深化改革,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要将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作为教育强县(市)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强化制约机制。

  (二十六)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作用,不断积累和总结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建立定期表彰制度,表彰奖励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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