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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6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农委、省工商局《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经贸委  省农委 省工商局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精神,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解决我省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行业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大力发展建筑劳务承包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要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对无用工资格的个人和组织的非法用工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劳务组织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承包企业。要指导并鼓励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组建多种形式的劳务承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承包工程。中标承建施工企业应通过内部招标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劳务承包企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和监控机制

  建立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按该工程中标标的金额确定工程施工的人工费,并足额存入中标承建施工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工期不到12个月的,一次存入;工期超过12个月的,可分期存入),否则不得开工。存入职工工资预留专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参加该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部职工(包括所有农民工)的工资,严禁挪用,有关部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存扣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执行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包括分包单位职工和所有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和克扣。因故不能按月支付工资的,须经企业工会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但延后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薪酬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3〕9号)要求,建立欠薪报告制度。

  对拖欠的工资实行垫付补发的办法。因中标承建施工方欠薪逃匿造成拖欠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负责先行垫付;因工程分包方欠薪逃匿造成拖欠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中标承建施工方负责先行垫付。

  四、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为有效解决由于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未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项目,及竣工工程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又新建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严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特别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对开发商自有资金达不到开发项目投资3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审批;凡已建成的开发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对于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核实确认后应作为企业不良记录登录在房地产信用档案中,并在吉林省建设厅互联网站上公布,同时要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要注销其资质证书。

  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由此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并不能妥善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应暂停项目施工,追查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承包企业工程款,致使劳务承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暂停投标资格,并在企业资质年检中给予严肃处理。

  五、充分发挥乡镇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乡镇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和服务

  各级乡镇政府要把规范本地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有专人负责。要积极组建农民工劳务服务企业,力争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城市派遣农民工,并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数量和主要流向,做到底数清楚。同时,要搞好农民工务工情况的跟踪服务,主动与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企业建立联系,掌握动态。

  乡镇劳务服务组织要重视和参与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积极主动与当地劳动保障、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用工单位出现的劳务纠纷、拖欠工资以及人身伤亡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参与处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六、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年检,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并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档案。

  劳动保障部门在对企业进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时,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重点监控,拖欠严重的要在当地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工程款支付的信用制度。对违反合同不支付、不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企业,要在信用档案中公示。在对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应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企业年检,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金信用情况的审查,把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

  七、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建设项目开工后和年底前组织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和整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长期抓好。要设专人负责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对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举报,要及时立案查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处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并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全省每年第四季度都要定期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2003年年底前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要将建筑业企业以及其他农民工密集的行业和企业作为重点检查范围,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八、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政府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到重要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建立工作机制,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活动,使农民工申诉有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和工会,要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的重要内容。三方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三方机制的协同作用。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行风,建立良好的市场道德规范。企业工会组织应依法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各级经贸、工商、农业、信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协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负起责任,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到实处,不得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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