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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秀英诉被告留庄营村委会欠款纠纷案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红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谷秀英,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留庄营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马江涛,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留庄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庄营村委会)。

负责人薛连武,该村支部书记。

原告谷秀英诉被告留庄营村委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双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江涛,被告留庄营村委会负责人薛连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秀英诉称:2003年6月至12月,原告谷秀英受村委会指派到该村北地打扫卫生,每月工资450元,合计3150元。村委会给其出具了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31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留庄营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原告去村北地打扫卫生是受曹静亮的指派,是曹静亮的个人行为,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留庄营村委会承认原告谷秀英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谷秀英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留庄营村委会给原告谷秀英出具了加盖有该村村委会财务章的欠条,应由留庄营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留庄营村委会所提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留庄营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谷秀英3150元。

本案受理费13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由留庄营村委会负担,为简易手续,原告预交诉讼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过程中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许 双 超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宋 光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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