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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发[2003]30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岗再就业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为了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下岗再就业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政府下岗再就业基金
  政府下岗再就业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下岗再就业基金;
  (二)每年按上年实际征缴数从失业保险提取30%;
  (三)上级转移支付专项收入;
  (四)社会筹集。
  下岗再就业基金应随经济增长逐年递增,存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财政追加预算。下岗再就业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使用,并向财政编制预决算。

  二、严格程序,建立制度,落实各项下岗再就业政策
  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要从政策、资金上给予扶持。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对上述下岗人员统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的资金,从政府下岗再就业基金中解决,主要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本人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由政府下岗再就业基金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贷款利息由个人支付,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严格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政府下岗再就业基金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补贴期为3年。
  (三)岗位补贴。各级各类用人单位,每吸纳一名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政府下岗再就业基金支付一次性岗位补贴3000元。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收回补贴并处罚。
  (四)自谋职业补贴。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职工,凡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从政府的下岗再就业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金按参加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标准工资(不满500元按500元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按现行发放规定执行,从失业保险中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作为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
  (五)再就业培训补贴。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从政府下岗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150元标准支付给培训机构。
  (六)职业介绍补贴。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王,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务输出、档案管理、转岗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所需经费从政府下岗再就业基金中给予补贴。
  (七)社区工作经费。城乡基层组织要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充分发挥社区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聘用专门的工作人员,建立统一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所需工作经费,由政府下岗再就业基金支付。
  (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费。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起与全国全省联网的,以市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县、区职业介绍所为骨干,街道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所需经费从政府下岗再就业基金中补贴。
  (九)再就业机构业务费。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所需业务费从政府再就业基金中按3%的比率提取。
  (十)对特困人员救助。对有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劳动、工会等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政府资助。
  1.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3.下岗人员就业后二次下岗或失业的;
  4.其他不再享受的情形。
  5.对出中心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三年保障期内剩余基本生活费,凡自谋职业的一次性支付给职二本人,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可转到新就业岗位的岗位补贴中。
  三、加大力度,夯实基础,强化监督,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确保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到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继续加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征缴和筹措力度,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保险金,确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
  (三)财政部门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社会保障支出。
  (四)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保资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使各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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