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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实施方案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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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持续开展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使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持基本稳定。为了切实巩固历年来治理整顿成果,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紧急通知》,特制定我市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实施方案: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总体要求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迅速查处各类非法采矿活动。对无证开采,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6〕47号文件明确的“六条标准”坚决予以取缔;对越层越界开采,坚决依法查处。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活动,创造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确保全市采矿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成立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领导组,负责对全市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组织领导。

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 富(副市长)
  副组长:周士斌(市政府副秘书长)
      冉进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景玉堂(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项 平(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委员)
      韩育学(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元旭(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启仁(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保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茂田(朔州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保阳兼任(联系电话:2023332),副主任:柴克文(联系电话:2023076)。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此项工作。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重点
  1.私开煤矿和被关闭后“死灰复燃”的煤矿;
  2.无证滥采的石料厂及非煤矿产的开采;
  3.未经批准的大矿井田范围内的小矿;
  4.未经批准的一证多坑的煤矿;
  5.未通过复产验收的煤矿;
  6.采矿许可证到期而未办理延续手续的煤矿及非煤矿;
  7.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
  四、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时间和步骤安排
  1.2003年1月10—2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打击非法采矿活动,集中查处、取缔非法采矿;
  2.1月21日—1月31日,市政府组织集中检查;
  3.2月1日—2月10日,接受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和验收。
  五、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主要措施
  1.多管齐下,联合执法,从严从快打击非法采矿。各级政府及监察、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抽调精兵强将,完成此项任务。
  2.明确责任,从严执法。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采矿,市人民政府负责跨县区的非法采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放纵违法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给予政纪查处;对违法采矿的当事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强化监督,常抓不懈。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必须坚持常抓不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各种管理制度。要切实落实违法采矿举报制度和查处情况通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采矿活动,扩大案件来源,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管理,加大查处力度,公开办案程序和结果,增加透明度。要健全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对瞒报、压报、久拖不决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严肃处理。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程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全市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4.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一定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把思想统一到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的高度上来,要充分认识到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是事关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矿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一大举措。一定要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坚持依法行政不动摇,建立并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确保我市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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