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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发[2003]13号

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3年5月1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努力扩大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不断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再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

  (一)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举措,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就业问题解决的如何,是衡量一个政府、一个执政党治国水平、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是检查执政为民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标准和尺度,是政府的第一要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党政“一把手”是主要责任者。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核查。对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二)社会各界和各有关部门都有义务和责任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城建、税务、工商、银行、农业、土地、教育、卫生等职能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大力宣传促进再就业的政策和先进典型。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再就业中的优势和作用,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任务。全市各级各类所有制企业都有责任、有义务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任务。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组织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造特色、争先发展为主题,以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主线,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重点,正确处理发展经济、调整结构、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千方百计开辟就业渠道,坚持不懈地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做到劳动者有其业,确保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十五”期间全市力争开发就业岗位10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今后3年,安置城镇新成长劳动力25000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20000人,转移消化农村劳动力200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率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要通过发展社区服务业、旅游业,加快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步伐,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施再就业。

  二、千方百计,广开门路,积极创造和开发就业岗位。

  (四)发展经济是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最根本措施。要通过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和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快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步伐,增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实力与活力。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各项建设项目时,要在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力争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要通过发展经济增加人民收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五)发展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第三产业是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主攻方向。一要鼓励发展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扶持发展劳动就业服务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的中小企业,逐步形成能够大量安置就业的中小企业群。二要在政策体制上,积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到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上,着力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非公有制经济大户,为我市经济发展及就业和再就业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三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努力发展旅游业增加就业,尤其要积极开展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要把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作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途径。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今后这些岗位要由各级政府统一管理,集中用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六)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要积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从事社区服务,实现自谋职业。要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综合治理小流域,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有条件的县(区)可采取科技、资金下乡,带动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到一产就业,也可通过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创建一批利用工矿企业闲置场地、城市近郊耕地,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农业园区和种植、养殖专业区,并制定配套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七)转变就业观念,推行和规范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扩展就业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此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指导服务。一要根据非正规就业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就业季节性强、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的特点,定期公布小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强化服务入手,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的管理,并将其纳入就业统计范围。二要指导用人单位或雇主与非正规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维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方订立规范的劳动合同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或劳动事务代理的形式妥善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
  (八)实施“走出去”战略,用劳务输出的形式开辟就业渠道,解决劳动力总量过剩的问题。一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扩大就业和发展经济新的增长点。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开展跨区域劳务协作,积极开辟向市外、境外输出劳务的渠道,为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减员增效、人员分流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服务。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要承担劳务输出的任务,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的县(区),应派专人负责劳务输出工作;二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申办对外经营权,逐步形成多种方式的对外劳务输出机制,使我市劳务输出有一个大的发展。

  三、严格程序,建立制度,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九)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扶持。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②国有企业失业人员;③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对上述下岗失业人员统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享受扶持政策的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承担。
  (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将免收项目明确公示,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市、县(区)涉及优惠政策的职能部门都要在政务大厅设立下岗失业人员服务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条龙”服务。
  2、市、县(区)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财政会同经贸、劳动保障部门拟经政府批准成立。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明,到同级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经办微利项目的,其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按同期商业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贷款利息由个人支付。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贷款要严格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3、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建立不同档次的蔬菜、果品、副食等大中型综合市场以及连锁店、便民店。政府投资新建的综合集贸市场全部用于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办市场,对入市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同时根据城市布局,确定几个市场为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主要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训练。
  4、劳动保障部门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形式就业的特点,尽快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一)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减征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减征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由再就业资金支付,个人应缴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十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下列条件:①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③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安置富余人员的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有关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十三)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要特别关心和帮助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逐人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政策性安置、政府购买岗位、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等方式优先予以安置。
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项目和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后勤服务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再就业资金提供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个人负担。用人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置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安置。
  (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一是加大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使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二是各职能部门要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登记,基层工作机构要建立详细的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是要加大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尽快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落实再就业政策部门责任追究制度,由市劳动保障与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经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和工会,定期对全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大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十五)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依托街道和企业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对证件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按照“积极稳妥、严格政策、有情操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
  (十七)完善下岗失业人员保险关系的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未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计算基础养老金按其中缴费的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中断缴费后,以后又继续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缴费时间按继续缴费年限往后推算,并以此计算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缴纳。缴费比例按原所在企业的比例执行,缴费资金除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完全负担外,单位应缴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按比例分担。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十八)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四、精心组织,协调动作,全力构建再就业工作服务平台。

  (十九)构建政府就业服务平台,通过加大投资拉动就业,降低税费促进就业,宏观调节总量平衡就业和完善服务体系方便就业等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1、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要依法足额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2、各级政府要适应扩大就业要求,将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纳入总体发展规划,安排市场建设补助经费,并把此项工作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突出解决好劳动力市场场地不达标,信息没网络,供求不见面,服务不规范和有“市”无“场”、有“场”无“市”的问题。2003年力争80%的县(区)要将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社区,尽快形成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及其公开发布系统,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
  3、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通过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各类促进就业活动,为下岗失业提供“一站式”再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考核后,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每岗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4、要加强劳务输出组织机构建设,市县(区)都要建立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开展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和劳务协作,要进一步改善对外劳务输出的配套服务,减少审批环节,降低收费标准,完善劳务输出各项制度,按照产业化、市场化的要求,在劳务输入地、劳务中介机构、劳务基地之间,建立起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对向市外、境外输出劳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从再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每岗50元的职业介绍补助。
  5、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一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领取《山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发放《营业执照》。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一律不准发布招工广告,违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二要加强就业岗位的统筹管理,建立城镇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制度。要统筹规化合理利用全市的就业岗位,有效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确保下岗失业职工在一周之内岗位只要不挑不拣,保证实现再就业。今后凡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都要定期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空岗情况,进行空岗登记。用人单位空岗需要招用人员的,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纳入统筹管理,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人员,确需招聘人员的,必须报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方可招聘。对外来劳动力要实行“证卡合一”制度。三要建立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凡在我市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劳动者失业后,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四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人员,保证经费。同时,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净化市场就业环境。
  (二十)构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快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
  1、要加强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按照中央12号文件精神,我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在街道(乡镇)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社区建立“劳动保障事务站”,各站、所要做到“六有”,即有机构、有场所、有牌子、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各站、所要配备2——5名专职工作人员,作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管理在社区的管理机构,尽快形成市、县、乡镇、社区四级劳动就业服务网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主要职责:就地解决乡镇企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同时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务输出配套服务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主要职责: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低保,开发就业岗位,创办便民、利民的就业实体,兴办早市、夜市、物流配送等项目,并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进行职业指导,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等。
  2、加强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管理。社区管理、社区治安、市场卫生、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社区管理性岗位和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公益性岗位,要全部由街道或社区组织直接报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托底”安置方式,解决下岗失业职工中的特困群体的再就业问题。
  3、实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制度,鼓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发展,促进下岗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中要明确非正规就业的工种岗位以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该证的发放,先由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组织有关材料和证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发证。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者,可以享受一切减免税费和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
  (二十一)构建就业培训工作平台,全立位推进就业培训。
  1、要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各级各类培训基地包括技工学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企业内部培训中心都要承担起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要增加投入,改善教学设备和办学条件。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和设置培训专业(工种),促进培训与就业更好地结合。同时各培训基地要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机构及用人单位建立联系,确保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2、实施分类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年龄、技能、文化程度和求职愿望,有针对性地进行新技术领域的培训和创业培训、第三产业尤其是家政服务的培训以及劳动密集型职业的培训。要将下岗失业职工的培训和社区就业紧密结合起来,特别要搞一些典型项目的示范、成功人物的现身说法、开办小企业和开创新事业的孵化培训和指导,提高下岗失业职工适应市场的能力。
  3、落实再就业培训经费,所需培训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经费从各级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都要采取措施、确实保证培训经费,同时要规范培训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要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4、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实行就业准入。要认真执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各用人单位要把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确定使用对象和给予待遇的主要依据。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鉴定考核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对取得“两证”的下岗职工,可根据其所学专业技能和择业意向等情况,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为其代存人事档案,帮助其尽快沟通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就业。要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全部纳入就业前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加大力度,夯实基础,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要千方百计确保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保障费。要继续全面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要把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时并举。
  (二十三)要继续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和筹措力度,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要保证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要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确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要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帮助他们解决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十四)要继续抓好养老保险的扩面和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各类企业不准以任何借口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金,要确保每一个离退休职工都能按时足额领到养老保险金,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欠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要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济的人员养老保险的接续服务,规范各类人员养老保险的管理办法,确保离退休人员政策规定的待遇落到实处。
  (二十五)要继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认真研究解决困难企业和困难群体的参保问题,努力使这些人员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20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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