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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中介类机构不得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朔价发字[2003]81号



各县区物价局、市区各社会中介类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组国清[2000]3号文件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为规范我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执法的公正进行,现就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案物品(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

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资产)的价格鉴证属司法领域法律指定的价格鉴定行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是社会主义

法制建设的需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

构。本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

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国家司法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其他任何社会中

介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管理,凡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要

尽快依法纳入管理,已办理的,要重新审核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各类中介机构收费中存在涉案物品鉴证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取消。

三、对各类社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继续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收取鉴证费用的,由价格主管

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办经调[2001]1546号文件精神依法从严

查处。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朔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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