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岑南安等79名村民与原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侵犯民事权利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佛中法审监行再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岑南安等79名村民。

诉讼代理人: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起诉人)原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区容桂镇容桂大道88号。

申请再审人岑南安等79名村民与原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侵犯民事权利纠纷一案,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原顺德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4日作出(2002)顺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岑南安等79名村民不服向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申请再审人再审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该院依法立案受理。

审 判 长:甄 建 中

代理审判员:梁 虹

代理审判员:唐 斐

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黄志敏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