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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溢诉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行政收费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溢,男,汉族,1936年6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马西街7号。

委托代理人:徐 强,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露华,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滨路。

法定代表人:关建国,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达成,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 欣,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成溢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行政收费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行初字第2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张成溢对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收费行为不服,必须先经复议机关复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虽然已向被上诉人的上级行政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了复议,但该复议机关并未就所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上的复议,而是从程序上作出了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上诉人未经实体复议直接就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上诉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成溢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小 芸

审 判 员 麦 均 兴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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