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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六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昌六,男,1973年l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千佛乡洪庙村4组。

上诉人陈昌六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立字第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昌六称:原审法院的裁定,严重违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残级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依据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不服可以要求复查。现本人不是对医学检查、医学诊断不服。本案一审将伤残等级有异议与医学检查有异议相提为一件事,而本案原审依据的法律条款判令不是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显然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定:上诉人陈昌六起诉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它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其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只是技术鉴定结论,而不是行使行政职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认为陈昌六请求争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陈昌六起诉正确。上诉人陈昌六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昌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 振 东

审 判 员 黎 燕

审 判 员 赖 冠 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O三年 六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黄 锦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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