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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娟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黄新娟,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平吉镇广平村公所四队。

上诉人黄新娟不服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立行初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新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湛

审 判 员 王滑明

代理审判员 柳 菁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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