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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宪年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张宪年,男,汉族,1954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大街三段八里3号。

上诉人张宪年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宪年称:南海市公安局干警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侵害其合法权益。上诉人因此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原审法院却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海市公安局干警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协助处理民间纠纷的行为,故上诉人张宪年对该协助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O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振东

审 判 员 岑牛富

审 判 员 王滑明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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