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杨敏仪诉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扣押、没收财物及回复申诉行为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敏仪,女,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仁寿里11号。

委托代理人:卢喜文,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东苑路6座2号8楼。

委托代理人:卢洪发,男,汉族,1950年3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瀛洲社2座1号2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凤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炽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爱新,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祥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乐从分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华路河宾花园新宏楼A2座首层21号铺。

负责人:谭国铭,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力生,男,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双阳路313栋6号。

上诉人杨敏仪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扣押、没收财物及回复申诉行为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顺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中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所扣押的电脑硬盘、印章、车辆等财物是佛山市顺德区祥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非上诉人杨敏仪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在接到群众报警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上述财产,并经过调查后将财物发还给所有人的行为并未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诉称的对上述财物的经营使用权受到影响,在本质上是由于上诉人与佛山市顺德区祥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承包经营纠纷所致,并非被上诉人的扣押行为直接导致,该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对被上诉人扣押行为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关于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没收所扣押物品行为的诉请,由于并无证据显示被上诉人作出了没收所扣押物品的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最后,关于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对其有关申诉作出的《申诉答复书》和《关于杨敏仪申请复核申诉答复》的诉请,由于上述答复是对被上诉人所作行政行为的解释说明和对上诉人申诉问题的答复,在实质上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新的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该诉请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主张无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品 图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