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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穗汉贩卖毒品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佛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穗汉,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南林农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海南省万宁市南林农场红进队。因本案于2000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穗汉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穗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0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穗汉伙同万良全(另案处理)携带2000粒摇头丸窜到佛山。万良全到旋宫酒店806房与买家谈妥价格后便通知黄穗汉带摇头丸前来,黄穗汉带摇头丸到旋宫酒店806房准备出售时被当场抓获,并缴获2000粒,重630克。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穗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并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黄穗汉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黄穗汉对起诉书无意见。提出其在犯罪中起协助作用,属从犯,且无获利目的,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份,万良全(另案处理)联系好毒品摇头丸的买家,并确定交易的数量、价格、时间、地点之后,纠合被告人黄穗汉,于同年12月27日携带印有“HQ”字样的摇头丸2000粒,驾车到佛山市,在约定的旋宫酒店806房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缴获的摇头丸2000粒,经毒品检验鉴定,从中检出摇头丸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重630克。

另查明,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黄穗汉处扣押到毒品摇头丸2000粒,并扣押了被告人黄穗汉的人民币1327元、港币100元、爱立信手提电话一部。以上物品均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

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穗汉交代,证实其于2000年12月24日晚听杨文英讲他的两个四川朋友准备向万良全购买一批摇头丸。12月26日晚万良全叫其第二天一起到佛山“送货”。12月27日,其与万良全送摇头丸2000粒到佛山,午饭后,万良全叫其等他的电话便与杨文英先走。半个钟头后,杨文英打电话来,万在电话里叫其快送货到旋宫酒店806房,其到了房间之后,万良全叫其拿货出来让对方看看,其一拿出摇头丸来就有公安人员进来了。

2、证人杨文英证言称,2000年12月份,万良全多次打电话给他称手头有大量摇头丸,要他帮忙找销路。其即将此情况告知邓亚林,邓亚林问此人一次能卖出多少摇头丸,其则打电话问万良全,万说一次能出手几千粒,而且还能送货来佛山。其则将此情况告知邓亚林。12月24日晚,其到广州与万良全及黄穗汉等人一起玩,其对万良全说在佛山已找到买主,买主是四川人,手头有现金,价格是每粒50元人民币,万良全说能卖给对方2000粒摇头丸。其即将此情况又告知邓亚林,问邓何时“交易”,邓说12月27日那天叫万良全送摇头丸来佛山。12月26日,其便打电话给万良全要万良全12月27日送货来佛山。12月27日中午,万良全与黄穗汉到佛山,在吃午饭期间,其以去洗手间为借口,打电话给邓亚林,问在什么地方交易,邓告知在旋宫酒店806房。饭后,其便与万良全到旋宫酒店806房,房里有邓亚林及其一名同事,万当时自我介绍姓杨。万良全看了邓亚林的现金之后,就打电话给黄穗汉,但打不通,便要其打电话给“光头佬”,并要“光头佬”叫黄穗汉听电话,同时,其将电话交给万良全听,万良全则叫黄穗汉“送货”来旋宫酒店806房。二十分钟后,黄提着两套西装到806房,打开其中一个西装袋,从中取出一包用报纸包着的东西,报纸里面有两大袋摇头丸,黄告诉邓亚林说里面有2000粒,分为20小包,每包100粒。刚说完,就有公安人员冲进来将房里的人全部抓获。

3、邓亚林证实,2000年12月23日,杨文英讲有两名广州男子分别叫“亚汉”和“万生”,有大量摇头丸要杨在佛山寻找买家出售,其问杨文英两名广州人最多可以卖出多少粒摇头丸,杨讲最多可有2000粒,其便让杨与两名广州人联系,打算购买2000粒摇头丸,并将交易时间定在12月27日。当日中午,其接杨文英电话称现两名广州人已到佛山,其便与胡海生一起带了10万元现金到佛山市旋宫酒店开了806房入住,下午2时20分,杨文英带了自称姓杨的男子来到806房,自称姓杨的男子看到现金之后,就打电话叫人送货来806房。几分钟后,一个自称“亚汉”的男子携带两个西装专用包装袋进房间问“这里有无外人,靠不靠得住?”其便接着讲都是自己兄弟。这时,自称姓杨的男子对“亚汉”讲:“靠得住,给货他们啦。”于是,“亚汉”从其中一个西装袋拿出一个用报纸包着的东西,打开报纸,见有一个白色透明封口塑料袋,内有若干小包粉红色的药丸子。此时就有数名公安人员冲进房间将在场人全部带回公安局审查。

4、胡海生证实,当日,其与邓亚林两人在佛山旋宫酒店开了806房入住。下午2时40分,杨文英带着一个年约40岁的男子来到806房,该男子自我介绍姓杨,该男子看了邓亚林带来的钱之后,打电话叫“亚汉”送货来806房。“亚汉”提着两个西装袋进来问自称姓杨的男子:“这里有无外人,靠不靠得住?”邓亚林接着讲“都是自己兄弟。”然后自称姓杨的男子对“亚汉”讲:“靠得住,给货他们啦。”“亚汉”便从其中一个西装袋拿出一包用报纸包住的东西给邓亚林,打开报纸见里面有许多用透明封口袋装着的粉红色粒状的东西。“亚汉”讲有2000粒,分成20小包,每小包100粒。此时,公安人员冲入该房将在场的所有人都带回公安机关。

5、万良全在侦查阶段供认过一次,其供称2000年12月23日,阿英问其有没有摇头丸,说可以找到销路;12月24日晚阿英又向其讲有买家要买摇头丸;12月26日阿英又向其讲,买家是四川老板,已谈好了价钱是每粒50元,要货2000粒,已准备好现金,并约定交易地点在佛山;12月27日,其便与阿汉到广州拿“货”,并开车送“货”到佛山,摇头丸是放在西装的包装袋里。到佛山后联系上阿英,其与阿英先到旋宫酒店806房与买家谈,见到现金之后便打电话叫阿汉送“货”来旋宫酒店,阿汉到806房后,从西装袋里拿出摇头丸给买家看时就有公安人员进来。

6、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黄穗汉辨认交易毒品的现场及所缴获的毒品摇头丸、辨认万良全。

万良全辨认交易毒品的现场。

杨文英辨认被告人黄穗汉及万良全。

邓亚林辨认被告人黄穗汉及万良全。

胡海生辨认被告人黄穗汉及万良全。

7、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所缴获的粉红色药片2000片,重量为630克,从中检出摇头丸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

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黄穗汉处扣押到毒品摇头丸2000粒,并扣押了被告人黄穗汉的人民币1327元、港币100元、爱立信手提电话一部。以上物品均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

9、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00年12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旋宫酒店806房,将正在贩卖毒品摇头丸的被告人黄穗汉及万良全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摇头丸2000粒。

10、海南省万宁市南林农场派出所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黄穗汉出生于1973年3月24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穗汉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的毒品被当场缴获,未流入社会,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穗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穗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对当场所扣押的毒品应予没收,销毁。对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被告人的财物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穗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划分主从犯恰当,应予认定。被告人黄穗汉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穗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2月27日起至2010年12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摇头丸2000粒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被告人黄穗汉的人民币1327元、港币100元、爱立信手提电话一部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佛山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黎 健 毅

人民陪审员 王 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达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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