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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办字[2003]54号
2003年6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的开展,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张家口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经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张家口市财政局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
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张家口市总工会



关于全市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根据国家、省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总体战略部署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确保社会稳定。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改制企业人员总数的30%(含)以上;
4、与分流安置的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
三、改制分流范围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负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一般是指企业主导产品主工艺流程以外所占用的资产;
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费用的部分资产。
(五)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形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的法人实体,也可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改制后保留国有产权的,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六)改制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结构。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建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资产处置
(七)企业改制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可参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张政[2003]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其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张政[2003]5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九)原企业用于改制分流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等手续。
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不允许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资产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经双方商定后,改制企业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对所欠分流富余人员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也要制订具体计划,尽快偿还、补缴。
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行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按(张政[2003]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在自愿的基础上可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三)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八、申报程序
(十四)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改制分流首先应制定总体方案。方案报市经贸委并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改制分流总体方案进行论证后,由市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总体方案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分流富余职工的数量、构成及变更劳动关系方案;
(3)“三类资产”界定和资产重组预案,国有资产处置预案;
(4)主要债权人对债务转移或重组意见;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拟分流职工意见;
(6)企业国有资产出资单位、尚未脱钩的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2、企业需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随同总体方案一并上报,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增减手续。
申请报告材料包括:
(1)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总体情况;
(2)需要补偿的职工国有身份证明材料;
(3)需要补偿的职工数量和补偿数额;
(4)分流安置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涉及国有净资产的评估报告;
(6)使用国有净资产的总量;
(7)出资人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改制企业免税申报。改制分流企业申请免税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对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批复文件;
(2)市经贸委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证明,产权变更认定证明;
(3)市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改制分流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30%(含)以上的认定证明;
(5)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税务部门接到改制企业报送的申请免税材料审查同意并注册登记后,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驻张的中央、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在市经贸委统一安排协调下进行。
(十六)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凡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相关事项,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的,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九、其他相关事项
(十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主动做好服务,财政、劳动保障、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各种费用,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十八)企业改制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改革解释和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十九)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侵犯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职权等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并给予经济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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