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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用于对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放开粮食收购市场,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的精神,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我省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用于对农民直接补贴工作,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照省政府2003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我省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用于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用于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三农”问题为重点,增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利益;积极推动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促进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用活粮食风险基金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农民直接补贴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既要将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统筹考虑,又必须立足现状,以直接补贴为突破口,逐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我省东西跨度长,南北差异大,不同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具有不同的特点。省上根据现有财力确定各市(州、地)的补贴标准及总额。各市(州、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分解落实各县(市、区)的补贴额。

  (三)规范透明,简便易行。制定和实施方案,要兼顾广大农民和国有粮食企业的利益,充分考虑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实际情况,做到程序科学,操作规范,方法简便,通俗易懂。

  二、具体内容和操作方法

  我省为粮食产销平衡区,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使用,直接补贴农民资金只能从现有的粮食风险基金中调剂解决。在起步阶段,直接补贴的具体内容为:放开粮食价格,取消保护价;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粮食购销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调整为按“普惠制”由乡镇财政所直接补贴给农民。操作方法如下:

  (一)根据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现有规模,经对全省不同区域粮食购销情况测算,按照1998—2002年全省小麦保护价年平均收购量及同期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平均价差(东中部地区为0053元/斤;河西地区为0033元/斤),测算出全省所需直接补贴资金总额。

  (二)以市(州、地)为单位,以1998年至2002年5年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平均数为基数,确定各地享受直接补贴的商品粮常量。

  (三)用各市(州、地)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乘以各自适用的保护价与市场价的价差标准,核定直接补贴总额。

  (四)各市(州、地)根据省上核定的补贴额,结合本地实际,分解落实所属县(市、区)的直接补贴总额。

  (五)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农户可按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或农业税计税常产,或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产各占一定比例等方式,确定其应享受直接补贴的标准和金额。具体方法由各县(市、区)确定,并报市(州、地)审批。

  (六)直接补贴资金通过各级财政“粮食补贴资金专户”拨付,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兑付到农户。

  三、相关配套改革

  (一)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取消保护价。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粮食收购政策,停止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国有粮食企业一律按照“收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随行就市,自主定价,自主收购。

  (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粮食安全的基本需要,在搞好省级粮食储备的同时,有条件的市(州、地)应建立一定规模的本级储备。各级政府要大力提倡农民搞好家庭储备,以减轻政府储备的压力。

  (三)逐步解决粮食企业的老帐、老粮、老人“三老”问题。对已经清理确认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5月末以前的新增财务挂帐,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已经和正在处理的陈化粮,其价差损失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挂帐停息;对1998年6月以后形成的亏损挂帐,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列入挂帐停息范围,属于经营性亏损的,由企业自行消化。要按照“新老划断、锁定库存、核定价差、分段促销”的办法,通过退耕(牧)还林(草)和拍卖等途径处理库存粮,由此形成的价差损失,实行挂帐停息。对“老人”问题,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分级解决。

  四、其他事宜

  (一)各市(州、地)享受的直接补贴资金,省财政将于5月底之前下拨各市(州、地)财政粮食专户。市(州、地)、县(市、区)财政收到资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和乡镇财政。乡镇财政要将直接补贴资金及时兑现到农户。

  (二)我省直接补贴价差标准暂定为1年。期间若出现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状况,可适时调整补贴依据和标准,按粮食种植面积或向国家交售粮食的数量,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

  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做到政策宣传、清册编制、张榜公布、通知发放、资金兑付“五到户”。要严格执行直接补贴政策,不得擅自变动补贴数额,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由村、组集体代领补贴,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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