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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2003〕55号 2003年12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排 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实行市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的实际情况,我省排污费由省、市两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排污费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费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其他排污者的排污费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三、排污费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其 中,省、市两级所征收排污费的10%缴入中央财政,市级所征收排污费的15%缴入省级财政。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另行制定。
  四、省、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 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排污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 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条例》的顺利施 行。各级环保、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具体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 法〉和〈陕西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陕政发〔1982〕27 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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