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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控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辍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控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辍学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依法入学,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控制中小学学生辍学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控制辍学的组织实施工作,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负责落实控制辍学的具体任务。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五条 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意识,明确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在全社会形成控制中小学学生辍学的良好环境。

 第六条 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法律法规,义务教育的概念和意义,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各自的法律责任,中小学学生辍学的危害,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处罚规定等。

 第七条 宣传教育以面向学生和学生家庭为主,通过思想品德课、政治课、课外活动向学生宣传,通过家长会、义务教育知识讲座等形式向家长宣传。组织师生开展社会宣传。

 第八条 每年8月份集中开展“控辍保学”宣传月活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学年初,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及班主任依隶属关系逐级签定“控辍”目标责任书。学期初,对目标落实情况自下而上进行汇报,自上而下进行检查。学年结束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乡镇和学校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第十条 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法保证本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及属于本学区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按时接受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后,要及时建档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的中小学学籍实行微机统一管理。

 各学校要认真执行《济南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学生转出转入等流动情况要如实填入义务教育档案和有关表册,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完善义务教育证书制度。认真执行《山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由学校如实填写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盖章,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教育局签发。加强对义务教育证书的管理,严格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动员辍学生复学制度。学生无正当理由一周内不到校,学校要派人说服动员其返校,对经多次说服教育仍不返校的学生,由乡镇政府向辍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发出《敦促入学通知书》,要求辍学生限期返校。

 第十三条 严格辍学生报告制度。对在校生辍学情况,学校每学期初必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县(市)区教育局于每年的3月份、9月份如实填写“辍学生情况登记表”,报市教育局。

 第十四条 设立义务教育助学资金。对因家庭贫困难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采取扶贫措施。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义务教育助学资金,为经济特困学生提供就学保障。学校要大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增加收入,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

 助学资金主要用于经济特困学生的书费、杂费等支出。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学生按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教育。

 第十五条 建立班主任、任课教师控辍责任制度。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深入了解学生,经常进行家访,对已辍学或有辍学意向的学生,要及时了解情况,向学校报告,并采取措施,耐心说服学生家长,动员学生复学。

 对因学校或教师教育思想不端正或教育行为不当造成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控辍”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县(市)区和乡镇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学校校长和教师“控辍”工作不力,在评优评先活动和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控辍”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八条 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不得举办重点班、快慢班及各种名目的辅导班,进行教科研课题实验设立的实验班,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和教师不得按考试分数给学生排队。初中招生必须就近免试入学,严禁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严禁把增加作业量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保证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教学能力。各科教学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注重因材施教,优化教学过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养成正确的学习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不准粗暴压服学生,不准侮辱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学困生”的教育和辅导。通过个别辅导、建立帮学对子等形式,帮助其克服学习困难、树立学习信心,解决厌学情绪。学校和教师不得歧视“学困生”,不得以种种理由不准“学困生”参加毕业考试和中考。

 第二十三条 有计划地推行“绿色证书”教育,使初中学生在学好文化课的同时,学习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知识和本领。

 第二十四条 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按照小学就近走读,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搞好布局调整,注意防止因走读不便造成学生辍学。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禁止其他单位委托学校乱收费,坚决防止因乱收费导致学生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家长对控制中小学学生辍学负有直接责任。学生家长(监护人)必须依法送子女按时入学并保证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家长不得以家庭困难为由擅自中断子女学业,更不得强迫子女退学外出打工或经商。

 第二十七条 社会用工用人单位,不准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做工或经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控辍”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定期公布情况。辍学率连续两年高于国家限定标准,经整改仍达不到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撤消县(市)区或乡镇的“普九”称号。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罚: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完成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指标的;

 (二)无法定事由拒绝本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不准毕业生参加毕业考试的;

 (三)因办学思想不端正,造成学生辍学的;

 (四)对本校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解决措施的;

 (五)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辍学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学生辍学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

 (二)强迫子女退学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三)体罚学生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学生辍学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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