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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京发〔2003〕30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尽快解决城乡环境卫生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经过抗击“非典”斗争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后,城乡居民对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有了更深的理解,更加关注文明、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更加关注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要把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作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抓住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不断取得新的突破。由此激发居民群众热爱首都、投身首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热情和干劲,凝聚起强大的社会力量,不断把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
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是举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和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保障。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有利于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对内对外开放;有利于增强首都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和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垃圾收集与处理、污水治理与利用、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道路清扫保洁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为首都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坚实基础,推动各项工作努力走在全国前列。
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关系,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与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将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革除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和机制障碍,狠抓管理责任和工作任务的落实,采取果断有力的综合措施,推动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加快实施奥运行动规划,分步实现全市环境卫生发展目标
根据《北京奥运行动规划》,结合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实际,确定的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目标是:
(一)生活垃圾管理
城八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3年达到91%,2005年达到94%,2008年达到98%;郊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无害化处理率2003年达到20%,2005年达到35%,2008年达到50%;城八区和卫星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2003年达到15%,2005年达到35%,2008年达到50%;城八区和卫星城生活垃圾资源化率2003年达到10%,2005年达到20%,2008年达到30%;2003年四环路以内的堆积垃圾得到治理,2005年六环路以内的堆积垃圾得到治理。
(二)污水处理
城八区污水处理率2003年达到53%,2005年达到70%,2008年达到90%;郊区城镇污水处理率2003年达到12.5%,2005年达到30%,2008年达到50%。
(三)公共厕所管理
城四区公共厕所2003年12%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其他达到三类标准;2005年50%达到二类以上标准;2008年90%达到二类以上标准。近郊四区公共厕所2003年17%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其他80%达到三类标准;2005年30%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其他90%达到三类标准;2008年46%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其他达到三类标准。郊区城镇公共厕所2003年10%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其他20%达到三类标准;2005年20%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其他50%达到三类标准;2008年30%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其他90%达到三类标准。
(四)粪便集中处理
城八区2003年粪便集中处理率达到90%,2005年达到95%,2008年达到98%;卫星城粪便集中处理率2003年达到30%,2005年达到50%,2008年达到80%。
(五)医疗废物管理
2003年建设第一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2005年建成2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全市医疗废物全部集中处理。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目标进行分解,将各项指标落实到各区(县),并制定全市的实施方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全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白皮书,向社会定期公布规划实施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要根据全市环境卫生发展目标,在对现状准确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县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提出分阶段奋斗目标。
三、科学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加强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建设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市环境卫生发展目标,结合此次“非典”疫情的防治经验,编制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提出加快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分阶段实施规划。各区(县)政府要坚持环境优先的发展观,科学规划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加大投入力度,实现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适当超前发展。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等应当纳入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并征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纳入住宅交付使用时的规划验收审核范围,未按规定同步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完善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机制,切实解决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落实问题。
继续搞好已建成居住小区和平房区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清理整治脏乱点,绿化美化环境,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现状进行调查,并会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公共厕所设施、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各区(县)以及街道、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和综合整治方案,加快建设和整治进度。
城四区以外的各区(县)要按照“相对集中,服务范围合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指标。在尚不具备建设处理设施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就近利用现有垃圾处理设施、联合建立垃圾处理厂或分散堆肥、焚烧、简易填埋、分类利用等多种管理方式,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四、大力推进环境卫生行业各项改革,加快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进程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干分离”的改革思路和“增量改革、存量试点”的工作方针,转变“政府包揽、垄断经营”的管理模式,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机制,开放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加快环境卫生行业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进程。
进一步改革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市政府投资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逐步退出,项目通过市场化运作,实行特许经营,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与监管。对现有垃圾处理设施加快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公司进行运营。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公共厕所的建设与改造,给予相应优惠条件鼓励企业进行建设和营运等。
加快推进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步伐。要在总结企业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使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转变为环境卫生市场平等竞争主体。各区(县)要制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改制工作方案。在环卫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做好改制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落实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
加快放开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对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城市绿地保洁等作业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组建作业公司,通过授权委托经营或招标方式,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鼓励街道办事处将相应的环卫作业任务以发包形式委托给区属环卫专业公司,或者以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社会作业企业承担。郊区各乡(镇)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公司进行划定区域的日常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工作。
积极推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模式改革。各区(县)要逐步建立和实施按道路、街巷划分的环卫保洁、道路养护和绿地保洁综合作业制度,提高保洁、养护效率。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改革方案,协调各系统和区(县)推进清扫作业模式改革。
五、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落实各级管理职责
进一步贯彻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方针,完善“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环境卫生工作综合管理体制,以落实管理责任制为重点,强化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职能。
进一步明确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逐级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县的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确定工作;区(县)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的组织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没有落实的区域,由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
各区(县)、乡(镇)都要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环境卫生责任制和环境卫生发展指标纳入各级领导的年度考核。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社会评价机制,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及行政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共同参与检查考核,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疏于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据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本地区、本部门环境卫生质量低下,情节较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予以行政告诫。
六、加大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的投入,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区(县)两级财政要重点保障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设施的运行和管理费用支出,安排的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和城市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同时,要加大对环境卫生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尽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挪作它用。环境卫生事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等,原则上用于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各区(县)、乡(镇)要加大对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环境卫生的投入,确定设施建设和运营费用的来源渠道,确保经费足额到位。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投入标准和作业标准,对区(县)、乡(镇)拨付的环境卫生经费提出建议。
七、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查处力度
进一步扩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在全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全面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县)政府要抓紧研究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具体范围,并于2004年6月底前对外正式公布。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将目前仍分散在有关部门行使的涉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集中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认真总结各区(县)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上的经验,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合理分工、密切配合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进一步明确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凡已经由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再继续行使;凡需要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分别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明确责任、权限、范围和协调配合方式,避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和新划转职能,调整和充实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加快风景名胜区、小城镇及城市化管理地区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组建工作,抓紧落实人员编制,确保市容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真正到位。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及评价体系,完善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建立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城管监察组织按照环境卫生巡查工作制度开展巡查执法。要按照“一区一警一员”制度的要求,推进城管监察队伍进社区的工作,严格做到每一条道路、每一个小区都有城管队员包片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视情况向城管分队报告。
八、加快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体系
完善的法规规章体系是长效管理的基本前提,要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为基础,加快制定和修改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规定》、《北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抓紧修订《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修订与《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相配套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和设置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九、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群众参与程度
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高度重视对居民的法制教育和公共道德教育,坚持管理、教育同时抓,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通过在全市广泛开展“做健康文明北京人”活动,弘扬民族精神,加强道德建设,普及科学知识,革除不良陋习,树立文明新风,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进京列车、长途客运站和机场广播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借助市民文明学校、“文化大院”等活动阵地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在中小学开展城市环境卫生专题教育,从小培养学生热爱首都、保护环境的意识。
要在全市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将环境卫生管理内容纳入创建范围,制定并完善相关办法,评选无违章建设街道、环境优美乡镇、环境卫生达标社区、绿色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先进村等,形成植根于基层的竞争激励机制,推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积极引导居民关注、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环境卫生监督电话和城管热线等便民电话的管理,进一步畅通渠道,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方便居民举报和投诉。对群众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问题,有关部门经核实后,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进行处罚,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环境卫生管理重大决策和政策的制定,要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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