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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政发[2003]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确保住房补贴及时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呼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
(一)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分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按照国家、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渠道进行筹集。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部分;
2、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3、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4、单位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资金。
(四)市财政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核定的上述住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不得挤占、挪用和流失。
(五)由市本级财政核拨的住房补贴资金,按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财力可能的原则进行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政发[2000]9号)及市政府《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01)102号)的规定执行,对2001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5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5.73元。对2001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按月发放的办法,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5%,比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方式,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住房补贴在发放中,实行新职工单独报送、单独审批、按月发放的办法,不占用老职工补贴资金的整体额度。对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应当按照“购房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购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其次发放不再换购住房的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上述顺序发放住房补贴过程中,优先发放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各单位应按照上述原则,综合考虑本单位的住房资金状况和职工住房情况,合理安排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计划分配。预算内计划分配资金是指财政当年用于呼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包括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部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单位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资金)。市房委办、市财政局依据每年安排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总量和呼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无房职工、住房未达标等因素,提出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计划分配意见,报市房委会审批后,将计划下达给有关单位。
对预算外住房补贴资金的审批,由申报单位年初将自有资金发放申报计划及时上报,由市房委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住房补贴审批计划书。
(四)各单位根据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具体补贴人员名单,并提交有关资料,由市房委办进行审核。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房委办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分配计划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补贴专户。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补贴分配到单位名下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依据国家建设部有关精神,住房补贴按照“房改领导小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纳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住房补贴不以现金发放。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月为职工缴存。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月缴存额由单位依据该职工的工资总额计算。在计发按月住房补贴期间,职工遇工资调整,新增部分次年后按新标准重新累计后补发,并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计算新职工补贴额的工资总额按人事部门批准的基数为准。
对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应以转帐方式支付,发放到售房单位帐户。对离退休职工,本人提出不再换购住房的,经市房委办批准后,允许以现金形式领取住房补贴。
对个人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且符合住房补贴政策的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职工,并已符合住房补贴发放顺序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房委办批准后,允许以现金形式领取住房补贴。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受托银行设立住房补贴帐户,并在该帐户内开设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帐户。
(四)住房补贴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五)职工住房补贴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按规定对职工计发的住房补贴,不计入职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比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住房补贴。对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建立财政和审计定期检查制度。
(七)市房委办就住房补贴审批程序做出相应规定。


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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