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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市貌综合整治的通告

呼政发[2003]63号


为以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迎接自治区“两个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优化开放环境活动在我市不断深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市容市貌进行综合整治。为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全面清理整治占道经营行为。除市人民政府批准放开经营的街道须规范经营外,在市区主次干道、小街巷、公共场所、广场及周边、各出入城口及周边严禁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出摊)及堆放货物、杂物等各类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经营或生产作业活动。
二、加强对露天早夜市的管理。所有露天早夜市经营者必须进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露天早夜市市场(街道)内进行规范经营,其余自发形成的露天早夜市及摊点,一律予以取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露天早夜市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开市和闭市,即早市必须在上午8时30分前准时闭市,夜市必须在晚9时后开市。同时,早夜市经营者必须设置污水箱、垃圾桶等必要的环卫设施,保证早夜市闭市后环境卫生的整洁。
三、对客运货运市场进行严格监管。市区内现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客运(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除外)货运车辆在停放招揽业务时,必须进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客运货运市场或站点。
四、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在划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内停放,严禁在人行便道上乱停乱放;各类非机动车必须在划线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整齐停放,不得无序停放或越线停放。
五、加强对清运倾倒建筑渣土车辆的管理。市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渣土清运倾倒手续,禁止未办理清运倾倒手续从事清运倾倒和未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的行为。
六、整治和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市区内所有楼顶广告必须于2003年8月30日前(节假日不休息)办理设置批准手续并完成招商发布。逾期未办理批准手续或未招商发布的,一律予以拆除或由市容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发布公益广告,拆除或发布公益广告的费用由广告设置单位承担。对地2003年8月1日前设置的不符合户外广告规划标准和市容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店名招牌,一律予以拆除;在2003年8月1日以后设置的各类店名招牌和各类悬挂的条幅、横幅(含各类灯箱、霓虹灯)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设置审批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一律予以拆除或取缔。
七、市市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卫生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破坏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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