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内政发〔2003〕22号 2003年3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就进一步深化我区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
  从2003年4月1日起,取消全区的粮食定购任务,全面放开粮食市场、粮食收购
和粮食价格,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允许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直接到农村随
行就市收购、运销粮食。对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的玉米,通过直
接给予农民保护性生产补贴办法予以保护,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每斤商品玉米不超
过003元确定,具体标准由盟市自定。补贴资金由盟市从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
安排,实行专户管理。其他地区、其他品种的粮食全部退出保护范围。全区国有粮
食购销企业要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收购新粮,对新收购的粮食不再给予补贴。自治
区财政厅要会同粮食局、农业厅、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提出对农民直接补贴的
指导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有关盟市要根据指导意见测算提出
本盟市对农民直接补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为了切实把粮食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保证军粮、生态建设补助
粮、救灾粮供应和应付其他不测事件所需粮源,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后,原则
上要按照国家关于“销区六个月、产区三个月”和“不能以储钱代替储粮”的要求,
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盟市两级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治
区、盟市两级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分级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做到及时调控,确保粮
食市场稳定。
  三、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粮食购销政策的调整和
市场变化情况,加快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为重点的企业改革,继续减员
增效,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经营机制,全面走向市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企业改革要遵循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一企
一策的原则,使粮食企业布局和结构趋于优化,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和
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一)调整和优化粮食企业的布局和结构,引导粮食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加强联合,
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缩点并库,加快调整粮食企
业布局和结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产权
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依照自愿原则,自主建立粮食购销公司
或企业集团,形成规模优势,加快发展。
  (二)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多种方式,继续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产
权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核心,所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目
前,承担国家、地方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要实行以国有独资
和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其他粮食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粮食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在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严
禁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以保证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
  粮食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粮食企业进行产
权制度改革,可以对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对身份置换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安置费和经济补偿标准由各盟市参照当地企业改革的办法自行确定。粮食企业要充
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主辅分离、辅业转制,开展多种经营等渠道创造就业机会,
增加就业门路,尽可能在企业内部妥善安置职工,同时要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组织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
体系。盟市粮食风险基金如确有节余,在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确认
后,可对粮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补助。
  (三)企业改革要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改革
方案要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当地
政府批准实施。
  四、妥善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和遗留问题
  (一)关于199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问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
日以后因政策性应补未补等因素发生的亏损,经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认
定后,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实行暂时挂帐,挂帐期间发生的利
息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对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负担。
  (二)关于库存定购粮、保护价粮问题。从2003年4月1日起,锁定全区粮食企业
库存的高价位定购粮、保护价粮数量。
  1对库存的高价位定购粮、保护价粮的处理,应结合国家退耕还林、京津风
沙源治理、退牧还草和禁牧舍饲工程,作为生态建设补助粮的主要粮源。自治区粮
食局要按照生态建设补助粮供应任务,编制2003—2005年高价位定购粮、保护价粮
的销售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价位高于生态建设补助粮结算价格、不能顺价销售的,由自治区粮食局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销售计划,统一组织竞价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农业发展银行
同意后作挂帐处理,本金和利息用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逐年归还。
  3对其他库存的定购粮、保护价粮,由企业在3年内全部销售,3年内继续享
受各地现行的补贴政策和促销奖励政策不变;到期仍未销售的,不再享受补贴,盈
亏由企业自行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盟市自定。企业所得补贴如有节余,可以自主
用于改革和发展。
  五、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
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共同推进我区
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自治区已经成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机构,
并按照粮食工作盟市长负责制的要求,首先把本盟市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抓紧抓好,
同时要积极推进粮食企业改革。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快粮食信息网络体系和市
场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和预警机制,完善粮食储备调节制度,为指导农民
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稳定粮食市场和搞活粮食流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筹措粮食风险基金,认真落实各项补贴
政策,妥善解决粮食企业历史包袱。为便于粮食补贴政策的衔接,在粮食补贴方式
改革之初,自治区对各盟市暂维持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不变,视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在适当时候再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作适当调整。各盟市要
严格执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首先用于对农民保护性生产补贴、地
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超储粮利息和费用补贴、支持粮食出口。粮食风险基
金在确保重点支出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以及
对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后,为避免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保证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
落实,财政部门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支持。
  (三)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后,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完善贷款封闭管理办法,
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并要积极改进金融服务,适
当放宽贷款条件,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落实。同时要支持粮食企业的产权
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重组后的粮食企业,要经开户行认真进行资格认定后,
按照有关贷款条件予以支持。
  (四)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
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
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
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
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
10号)以及自治区对改制企业收费减免规定切实落实好收费减免政策。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做
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
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要进一步管好粮食市场,维护
粮食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购销活动。
  (七)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粮食企业改革。
  粮食企业可以出售自有产权的公房、建筑物,用所得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
置职工。粮食企业所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所得收益留给粮食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八)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指
导粮食企业加快改革,监督粮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粮食企业改
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粮食企业改革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并要加强对军粮、生
态建设补助粮、救灾粮供应和地方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的监督管理。要采取多种
形式,建章立制,搞好教育培训,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培育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
业务素质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队伍,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严肃纪律,所有粮食企业必须做到六个不准,一
是不准突击提干,二是不准调入人员,三是不准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变卖国有资产,
四是不准转移粮食,五是不得用国家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库存粮食和其他资产分
流职工,六是不准转移资金、突击花钱。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