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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288号 2003年8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
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一个部门共同制定的
《内蒙古 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各
盟市要结合实际,制 定本地区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并将牵头单位
和联络人员名单于8月25日前报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自治区药监局 卫生厅 公安厅 质量技术监督局
环保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计委 经贸委
教育厅 农业厅 畜牧业厅 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
号)精神, 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
方案》,结合自治区 实际和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会议和全 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
本”的工作方针和“ 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食
品药品违法活动,取缔无证照生 产经营食品药品企业和厂点,不断强化食品源头
污染治理,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 “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的全方位严
格监管,集中整顿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和流通秩序,带动 药品市场的全面整顿,确
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安排
  (一)工作重点
  重点品种: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
  重点环节: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特别是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
重点品 种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
  (二)实施目标
  通过阶段性整治,在2003年底前基本达到如下目标:
  1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和违规使用限用农药、兽药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农药残 留、兽药残留超标率较年初明显下降。
  2建立食品管理各环节准入条件和准入标准,监督实施企业购销记录制度,
重点品种 安全质量合格率较往年有明显提高。
  3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无证照生产、加
工、经营 食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4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范,分地区、分类别进行试点,全面推
广食品卫 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三)主要措施
  1强化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
  农业、畜牧业、环保部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
动计划” 。以解决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为突破口,进行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整
治;以严查“瘦肉精 ”污染为主线,进行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整
治;以查氯霉素污染为切入点, 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严格按农业部关
于禁用和限用药物及其它化合物的要求,加 大对农业投入品管理力度。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等部门要针对重点品种,在各环节
建立和完 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建立完
整的购销台账,对存 在危害因素的食品进行整顿,保证进货渠道合法,加强检测
检验,确保货源质量安全。
  2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
  农业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突出无公害农产品和优势农
产品行业 标准的制定、修订;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以自检为主的速测
网络,对无公害食品 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开展检测;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 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积极指导和支持无
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 合示范区建设。
  卫生部门要重点组织对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建筑工地,包括各类宾馆、饭店、
餐馆、 酒楼、饮食店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等的监督检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
化分级管理制度,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
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生产、经 营企业和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加工企业,做好大案、
要案查处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法规 、标准和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围绕我
区地产食品、大宗食品和危险度较高的食品开展农药 、兽药、抗生素等有毒有害
物质监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全面推进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开展食品
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围绕原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
工艺流程、产品标 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
今年年底前完成对米、面、 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的审查、发证,并逐步对肉制
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 、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
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凡不具备
食品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 立即停业整顿。凡未
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把好进出口食品质量关。 对食品制
假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和打假行动,严厉打击用非食品原料加工
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普遍排查,审
核其主体 资格,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前置审批规定,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检
查进入市场的食品质 量,重点组织对粮油、酒类、调料、肉及肉制品、蔬菜、水
果、奶、豆制品、水发产品、饮 料等食品及节日消费食品的专项质量抽查,及时
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食品虚假广告宣传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违法使
用等行为严肃查处,监管到位。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
推进流通 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上市销售食品
安全市场责任制。建 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加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力度,
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保障食 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在有
条件的城市积极推行“农改超”,盟市所 在地基本实现农贸市场“退路进厅”。
  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
罪分子; 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3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区要集中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在食品
中掺杂使 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以及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
传等行为。组织有关 部门对城乡结合部非法加工经营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彻底清
除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对 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察。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 食品的案件,追根溯源,捣毁
制假窝点,严惩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4抓好消费环节监管
  卫生部门要突出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对学校食堂进行一次突击检
查,发现 问题,立即整改,并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对餐饮业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规
定,确定重点环节进 行监管。卫生、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堂卫生责任制和责任
追究制度。
  三、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安排
  (一)工作重点
  重点品种:国家和自治区抽验的不合格药品,群众举报频率高的补肾壮阳、治
疗风湿病 、哮喘病等药品,国家交办、各省协查的假劣药品,从中药材专业市场
购进的中药材、中药 饮片,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一次性无菌医
疗器械。
  重点环节:药品生产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来源,生产过程管理及产品检验、销
售对象; 药品经营购销渠道,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
借或变相出租、出借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使用单位的制
剂及制剂室管理,所使用医疗器 械质量;无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和生产经营未经
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实施目标
  通过阶段性整治,到2003年底基本达到如下目标:
  1摧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窝点和销售网络,使制假售假、无
证生产经 营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严厉打击。
  2药品购销渠道进一步规范,供应网络更加健全完善,农村牧区用药状况得
到改善。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取得 显著成果,旗县所在地以上城镇零售药店普遍推行药品分类管理。
  4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信用体系的框架和
运行机制 。
  (三)主要措施
  1深入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专项行动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
专项活动 方案》的要求,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以取缔、捣毁假劣 药品、医疗器械制售窝点和网络为重点,依法严惩参与制售假
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 分子,以及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提供资金、
机械、印刷、包装、运输、加工、仓储、 邮寄等便利条件的违法单位和个人,深
挖、处理一批制假售假的后台和保护伞,坚决铲除制 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
犯罪的根源。进一步加强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 监督、公安等部
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并建立、完善部门间的长效协作机制,促进药品、医疗 器械
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加强农村牧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将监督触角深入农村
牧区,及 时掌握动态,填补空白。使游医药贩、制售假劣违法分子无容身之地。
在打击的同时,一定 要把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好,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向农村牧区发展,放宽农村牧区 零售药店审批条件,允许有医学、药学知识的人
员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开办药品供应网点, 规范和培育农村牧区药品市场。鼓励
有实力的企业在旗县建立销售网络,允许药品零售连锁 企业设在旗县所在地以下
的门店,为单体零售药店、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室等涉药机构配送 药品。
  3加强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工

  按照国家、自治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和《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规划及时限要求,抓好企业人员培训、软
硬件建设、认证初 审、组织现场检查等工作,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生产经
营,确保生产经营行为合法规 范,生产经营药品质量合格安全。对逾期达不到标
准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 政处罚,直至取消药品经营资格。积极
推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和中药材产 业化经营,提高地产药材质量
和种植养殖水平。
  4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推进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渠道专项检查,对向无合法生产经营资格企业采购
原辅料、 药品和向无合法经营使用单位销售药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坚决打
击买卖、出租、出借 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吸纳他人挂靠经
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 自治区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规划及要求,继
续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零售药店销售二 类精神药品、粉针剂、大小容量注射
剂和其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必须做到凭处方销售;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零售
药店,其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的,取消药品
分类管理药店资格;没有被确定为药品分类管理的药店,不得销售必须凭处方 销
售的药品。继续加强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和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加大对虚假
药品广 告的查处力度。
  5积极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企业行为记录管理系统,将企业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归档。
全面加强 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行为监管。对于有不良行为记
录的单位,要实行重 点监管,通过药品质量公报、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建立相关
可供检索查询的数据库向社会公 布,使失信企业在接受政府行政监督的同时,还
要面对社会、公众和同业竞争对手的信用压 力。对于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单位,要
通过一定的媒介和相关可供检索查询的数据库向社会公 布,并在药品监督管理工
作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发挥守信企业的示范作用。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8月下旬到9月上旬)。全面部署全区食品药品放心工
程工作, 各盟市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动计划。
  第二阶段为集中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9月上旬到12月中旬)。各级人民政府严
格按照方 案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活动,摸清底数;开展企业全面整改
工作,严厉打击无证 照生产经营行为,取消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企业资格,并对
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各有关 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
常性督促检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 公安、农业、计划、经贸、畜牧业、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督查 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发
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下旬)。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照目标认
真做好自 我检查验收。各盟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
药品放心工程情况于 1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
理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后,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几点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加强领导,明
确牵头单 位和办事机构,协调指挥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对跨地区、跨部门的
大案、要案,要及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做好地区间和部门间联动工作。认真执
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的规定》,加强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执法效
能。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正确处理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与
加强日常 监管工作的关系,正确处理完成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
在集中时间、集中 力量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同时,必须加强食品药品的日常
监管,堵塞各种漏洞,采取各 种防范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自治区各有关部
门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 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制
定具体方案,务求取得实效。
  (三)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狠抓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
建设。充 分发挥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引导协会、学会等组织制定行
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 范,积极开展企业诚信教育,使企业通过承诺制和建立诚信
档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
意义,利 用各类媒体开辟专项整治专栏,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增强人 民群众药品消费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
作用,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 。
  (五)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自8月下旬开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
治区各有 关部门要每半个月将本地区、本系统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情况向自治
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报一次,重大情况随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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