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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3〕341号 2003年10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随着我区交通运输业迅猛发展,道路交通压力不断增大,严重交通违章事故时有
发生,重要国、省道运输严重受阻,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安全事关
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和关
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创造良
好道路交通环境,现就加强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实现执政为民的
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及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
困难,加强队伍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降低道路交通事
故发生频率,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改善交通安全状况。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
管领导牵头,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定一名联络员,定
期召开联络员会议。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专家组,定期召开
交通安全评析例会,发挥专家在道路建设、规划布局、道路交通法制建设、事故防范
和处理等方面的参谋作用。
  (四)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制度,盟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每季度向
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专题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二、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3〕61号)精神,加强人、车、路的管理,强化驾驶员和车辆源头责任管
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客运驾驶员和职业运输驾驶员的管理力度,切实达到“六知
二保”(知人、知地、知车辆、知技术、知走向、知隐患,保遵章、保安全)要求。
  1强化驾驶员管理,严把驾驶员考试关,提高驾驶员基本技术素质。
  2加强对非法改装车辆的管理,坚决禁止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 非法改装
车辆上路行驶。对非法改装的车辆,要限期恢复原状;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严
禁转籍过户,并注销牌证,强制报废。
  3适时组织开展严重交通违章行为查处行动, 严厉查处超载等影响行车安全的
严重交通违章行为。
  4定期排查事故“黑点”,列出督办的事故多发路段,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
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整改。同时,会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
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开辟抢救事故伤员“绿色通道”。
  5对不服从管理、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驾驶超载超限车辆集体闯卡的车主
或驾驶员,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监督,对培训质量不高或有违规行为的
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车辆超载和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和
道路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1加大对长途客运企业和各类专业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 依法督促运输企业建
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
对于客运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经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
输企业,或经常超载超限营运的企业,进行停业整顿或取消其营运资格。对不具备基
本安全营运标准的交通运输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运输户,要责令其限期达标,逾期
不能达标的,予以取缔。
  2对超载超限车辆应实行计重收费,通过卸货、罚款等措施, 制裁超载超限的
违章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超载超限的治理工作。
  3要定期对道路交通设施情况进行排查,按照国家标准, 健全公路上的各种标
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黑点”和山区、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
进行整治,对损坏的路面、标志要及时修复。
  (三)各级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材、钢材等货栈和售煤点的管理,合理规划商
业网点。
  1全面整顿不规范的建材、钢材等货栈和售煤点, 对于给正常装载车辆再次加
载的,或装载时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缔其营销资格。煤炭
及其他厂矿企业要加强货源源头管理,严禁超载超限车辆驶出作业区。
  2定期对商业网点进行排查,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商业网点要及时取缔, 合理规
划商业网点。
  (四)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大城镇社区交通设施的改造力度,及时清理影响交通安全
的马路市场、摊点,拆除马路上的临时建筑。
  (五)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以及计划、质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大对
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严把车辆生产和市场准入关,杜绝汽车生产中出现“大吨
小标”问题,坚决制止违规改装车辆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和改装“大吨小标”汽
车的厂家、销售点要依法查处,责令停业整顿,对未经国家批准的汽车改装厂家、销
售点,坚决予以取缔;对正在使用的“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车辆要限期纠正。
  (六)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用运输车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加强农用运输车驾驶
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的技术素质,严格执行车辆登记、年审
、变更、报废等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安全管理工
作的通告》(内政发〔2002〕85号)精神,必须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为农用运输车、拖
拉机安装照明、转向装置,喷涂反光放大号和配备警告示意牌的工作。杜绝农用运输
车、拖拉机载客,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这些车辆的监管力度。
  (七)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企业、旧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
报废车辆回收拆解。
  (八)保险机构应积极探索驾驶员安全行车记录与保险的关系,将驾驶员安全行车
记录与保险直接挂钩,实行保险浮动制度,对一年中违章多、发生交通事故多的驾驶
员,可提高其车辆的保险费用;对安全行驶无违章记录的,可降低车辆保险费用。
  (九)各有关部门要依靠科学技术,逐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效能。应首
先在客运车辆上推广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客运车辆实行动态管理。
  (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
己的车,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措施。
三、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工
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全民普法教育体
系、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逐级分化教育目标,落实责任制。
  (二)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交通安全教育理念,把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中小学生和居民村民交通法规教育作为宣传重点,继续推进“交通安全村
”、“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的建设工作。
  (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社会宣传主导作用,定期播发交通安全信息。采取喜闻
乐见的形式,提高人民群众关心交通、爱惜生命、自我保护的意识。各部门、各单位
要加强对所属职工、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扩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树立
全社会关注交通的风气。
  (四)各级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定期
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经常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公布道路交通事故“黑点”,
及时对超载超限车辆的煤炭加载点、车辆改装点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凡
不执行自治区有关文件或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或部门,要在全区予以通
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执法不严、徇私舞弊、中饱私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要坚决予以
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以上或发生两次死亡3人(含)以上特大道路交通
主要责任事故或发生有较大影响的恶性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员所属单位或部门的
负责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做出检查,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凡发生一次死亡8人(含)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
死亡5人(含)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超载超限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盟行政
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检查。如发生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属异地
,则车辆、驾驶员源头责任管辖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也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
做出检查,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的恶性事故的,按
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给以行
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即日起至春运期间,在全区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活动方案另
行发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力求取得实
效。关于110国道的整治工作仍按照自治区公安厅《110国道行车秩序整治实施方案》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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