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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2003〕343号 2003年10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
场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深化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我区矿
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
济秩序、简化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
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
竞争”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规范健康的矿业权市场。
二、主要任务
  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停止无偿出让、
转让、延续、变更矿业权(非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地除外)。煤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
产地的探矿权以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的采矿权,必须采取有偿竞争的方
式出让;其它矿种的采矿权,凡符合条件的全部采取有偿竞争的方式出让,尚不具备
采取有偿竞争方式出让的,必须采取有偿协议的方式出让。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优
惠政策,积极为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改革、改组、改制服务,做好国有矿山企业
、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基金)工作。
  (一)采取竞争或协议的方式出让矿业权,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
  1停止无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采矿权,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按规
定有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采矿权。
  (1)申请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 、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它矿
业权的空白地。
  (2)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属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
  (3)采矿权人申请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 且未对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
的。
  (4)采矿权已发生转让, 但未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进行采矿权价款处置
而申请延续、变更的。
  (5)已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或
变更的(因煤矿关井压产2003年底前煤炭矿山未延续的除外)。
  2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矿业权。
  (1)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同一个矿产地的。
  (2)申请勘查开发紧缺、热点矿种的。
  (3)申请煤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
  (4)具有其相应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适宜用市场方式配置的矿
产地。
  3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矿权按以下情形出让。
  (1)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矿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出让。
  (2)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铁路建设所需砂、石、粘土等建筑材料确不宜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设计, 编制开
采砂、石、粘土方案,经具有其相应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采
取有偿协议的方式出让采矿权。重要公路建设所需砂、石、 粘土等建筑材料的采矿
权价款暂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2〕
14号)规定执行。
  (3)已取得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到
期后需继续开采的,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城镇建筑用砂、石、 粘土开发规划的前
提下,可采取协议的方式有偿延续;协议不成的,收回采矿权,以招标、拍卖、 挂
牌方式有偿出让。
  4地质勘查程度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设置采矿权;达到开发条件的,不得设置
探矿权。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手续可以简化。
  5凡属自治区或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
储量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如果采取有偿竞争的方式出让矿业权, 可以委托盟市或
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 委托部门与受委托
部门按3∶7比例收缴矿业权出让价款。
  (二)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做好国有矿山企业、 地勘单位矿业权价
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基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引导和督促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
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好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做好国有矿山企
业、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基金)工作,以适应WTO有关国民待遇的原
则。各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要对其矿业权尽快进行储量复核、价款评估, 做好
转增国家资本金工作。全区力争通过一年左右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国有矿山企业、
地勘单位的矿业权价款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 认真组织本
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 编制主要优势矿产
矿区总体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的矿种和区域,做到
“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集中”,严格矿山准入制度,禁止资源
利用水平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企业获得矿业权。
  矿区总体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原则上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编制,必要的可
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条件的单位编制;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
、粘土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一个地区的砂、石、粘土供求市场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两个或
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编制。规划中矿山的设置必须
坚持布局合理、建设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禁止大矿小开,浪费资源。不
符合规划的不得设置矿业权。
  (二)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打击非法勘查、采矿行为;对严重破坏
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无保障的矿山一律关闭;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逾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延续的一律自行废止;凡不符合各类规划和在各类保护区
、风沙源治理项目区、风景名胜区、生态脆弱区、铁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一定距
离内的矿山一律限期关闭,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矿业权的审批从严管理,健
全有关档案,使每个矿业权产权明晰、主体明确、资料完备、程序合法。对以往存
在的越权发证、发证材料不全、未按法定程序审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在严格清理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甚至依法予以吊销或注销。对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申请延续、变更登记的一律从严控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手续:
  1不符合矿产资源各类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2属于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区域的;
  3破坏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无保障的矿山;
  4矿业权人不具备资质条件的;
  5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
  对矿业权已经发生转让,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要求限期办理矿业权价款处
置手续,但逾期未办理的以及以非法转让、出租、托管、承包等形式转让、出租矿
业权的,一律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三)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推进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
大、任务艰巨的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目
标责任制,并将该项工作作为2003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分管
领导要亲自过问,安排必要的人力、资金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矿业权有偿使用
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推行矿业权有偿使
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明确目标、任务、
方法、步骤和措施,并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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