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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补充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440号 2003年12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教育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
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
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了教育厅组织制定的《关于高考实行“3+X”
后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考试科目及记分办法》(内政发〔
2000〕43号)。现结合我区民族中小学蒙古语文(朝鲜语文)、汉语、 外语教学及试
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自2004年起,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的考生参加语文、蒙古语文(乙)、数
学、外语加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其中,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或理科综
合科目考试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蒙古语文(乙)和外语考试成绩分别按照2004
至2005年8∶2和2006至2007年7∶3比例,折算作为一科成绩计入总分。
  二、自2004年起,蒙古语、朝鲜语授课的考生参加蒙古语文(甲)、朝鲜语文、
汉语文、数学、 外语和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其中,蒙古语文(甲)、朝
鲜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 汉语文和
外语考试成绩分别按照2004至2005年8∶2和2006至2007年7∶3比例,折算作为一科
成绩记入总分。
  三、自2004年起,自治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缩写MHK,简称
民族汉考),并逐步替代高考汉语文考试, 其成绩折算为汉语文科目考试成绩后计
入高考总分。具体办法,由教育厅另行制定。
  四、自2008年起,经教育厅批准的“三语”教学改革实验班考生的考试科目及
计分办法与其他蒙古语授课考生的考试科目及计分办法并轨。2008年后,汉语授课
加授蒙古语文考生的蒙古语文(乙)和外语考试成绩,蒙古语、朝鲜语授课考生的汉
语文和外语考试成绩的计分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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