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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威海市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3〕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协调,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威海市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800元,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威海市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及各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分别按10%和90%的比例负担,列入市及各市区、开发区财政预算。
  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把情况摸清,把工作做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政府应负担的资金必须确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对保障金要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决不得挪作他用。
  四、威海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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