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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威政发〔2003〕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积极推进全市大龄失业人员(“3545”人员,下同)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范围。招用再就业重点扶持对象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范围,由仅限于社区公益性岗位扩大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
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和方法。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每月不低于100元,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不高于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补贴方法是:(一)对招用失业二年以上仍未再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可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二)对招用失业一年以上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可只给予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三)对招用大龄失业人员中女满40岁、男满50岁的,不论失业时间长短,均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区、开发区根据再就业资金的支付能力自行确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报。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后,凭双方签订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年度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应补贴。申请补贴时需附以下材料:(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二)招用大龄失业人员花名册(附表1)及《再就业优惠证》;(三)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附表2);(五)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拨付。(一)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从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在2005年以前不得减少,其结余部分可调整用于困难企业下岗失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用于促进再就业。继续执行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调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政策,调节的金额不超过当年结余部分的50%。(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审核确认后,填写花名册,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三)财政部门核定后,按月或按季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及时下拨给各用人单位。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各企业空岗情况,优先推荐大龄失业人员到适合的岗位就业;财政部门要做好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工作,及时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岗位和新增岗位吸纳安置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要认真审查,对申请补贴的资格、条件要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确保我市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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