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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03.08.2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民政部《关于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函〔2002〕63号)要求,省民政厅商省有关部门拟定的《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03年8月1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灾害发生后对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军队积极参与的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冰雹、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反应。
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确定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 三、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一般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
(一)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
2、倒塌、损坏民房5万间以上;
3、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4、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到3万人以上;
5、7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中等以上城市和人口密集的城镇发生6.5级以上);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20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
2、倒塌、损坏民房3-5万间;
3、因灾死亡30-100人;
4、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到1-3万人;
5、6.0-6.9级破坏性地震(中等以上城市和人口密集的城镇发生5.5级以上);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0-20亿元。
(三)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
2、倒塌、损坏民房1-3万间;
3、因灾死亡10-30人;
4、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到0.5-1万人;
5、4.0-5.9级破坏性地震;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3-10亿元。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
 四、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成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
指挥长: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粮食局、省扶贫办、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陕西省总队司令部,西安铁路分局、安康铁路分局,民航西北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
(二)省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任务:
主 任: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兼)
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各一人。
成 员: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综合联络组、灾情信息组和具体工作组。
主要任务:
(1)向各工作组传达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计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管理建设资金。
省经贸委:负责协调工交、商贸系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
省民政厅: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妥善安置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和安排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捐助款物。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负责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款拨付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汛、旱情信息,指导组织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修复,组织和指导抗旱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监测水源,保证灾民饮用水安全,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省交通厅: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公路、港口的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指导救助打捞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灾后学校教育、教学以及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的组织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农业灾害的核查、汇总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视情况实行局部空中管制。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救灾通信畅通。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
省地震局:负责及时提供地震灾害信息,开展地震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组织做好地震灾害的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省广播电视电影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扶贫办: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的用电。
省农电局:负责修复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
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驻陕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陕西省总队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西安铁路分局、安康铁路分局、民航西北管理局: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组织因灾损毁铁路、机场的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 五、灾害救助应急反应  
(一)中、小灾救助应急反应
中、小灾发生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视情况做出应急反应。
1、市、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中、小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研究确定救灾工作事宜。
(2)迅速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3)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也可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4)市、县民政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查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省民政厅和省级有关部门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并抄报国家民政部和有关部委,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2)省人民政府领导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事宜。
(3)省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指导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4)省人民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二)大灾救助应急反应
1、市、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民政厅。
(2)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
(3)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4)市、县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查灾救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和救灾款,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省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大灾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2)省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援。
(3)省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依据省上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三)特大灾救助应急反应
(1)市、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救助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省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统一指挥灾区的救助应急工作,全力开展人员抢险,组织动员全省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 六、备灾工作  
(一)建立紧急救援队伍。在交通、电力、电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驻军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确保灾后紧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驻军及武警在参加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可根据需要动用部分人力和车、船、飞机、通讯等装备。
(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灾害多发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专项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以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业企业签订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
(三)加强民政救灾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救灾通信网络畅通。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
(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七、附则  
(一)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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