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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控制部分商品价格过度上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03.10.2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近日,我省个别地区粮油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有的还波及到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为了应对价格可能出现的异常波动,有效遏制价格过度上涨势头,维护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省政府决定,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当市场价格大范围剧烈波动,出现群众抢购时,可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进行调控,维护市场的稳定。实施的具体品种、措施、范围、时间等可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区别不同商品、不同环节予以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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