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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乌政办[2003]19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十一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为了有效、快速、科学、安全地处理森林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林业发展,促进本地区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新疆森林火险区划》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置森林火情事故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自治区领导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市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一、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职责
(一)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凡发生森林火灾,都应该按照本预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不受行政界限的限制,要及时向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护林指挥部报告。
(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当地军民进行扑救。同时以文字材料形式逐级上报。
(四)森林火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置。
(五)一般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处置。
(六)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会同火灾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共同处置。
二、预案实施条件
凡发生森林火情和一般性火灾,应按照行政区域,由属地各区(县)和有关乡、场直接处理,市林业局或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领导和干部前往协助掌握火场动态,及时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汇报。属于下列森林火灾事故,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区(县)等部门以及部队进行处理:
(一)火场在邻近外地州或区(县)行政界线;
(二)受害面积:平原人工林30公顷以上,或山区云杉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三)十二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四)需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力量扑救的。
三、预案实施程序
(一)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区(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有关上述森林火灾报告后,立即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迅速报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同时报告自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情况严重的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主管副指挥上报市政府。
(二)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责成当地区(县)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并负责将扑火救灾情况和调查结论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大森林火灾,要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火灾报告后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或扑救后上报。必要时可请求自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支援扑救。
四、预案实施内容
(一)组织领导:根据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在火场附近建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的扑火救灾前线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指挥工作,市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或委派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前指指挥。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指挥、副指挥领导下,按组织指挥、后勤保障、宣传联络三大部分分工负责具体工作,并由指挥指派副指挥或指挥部成员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前指根据现场实际设立三个小组:1.火场前线协调组,负责领导的勤务工作;掌握火场情况并及时上报、反馈;携带电台、GPS定位仪、对讲机、地图、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2.办公室协调组,负责向火场调拨物资装备、调动外援兵力和火灾扑灭后撤兵运输工作,协调随时出现的有关事宜。3.综合材料组,负责撰写市政府,市林业局及有关领导的汇报材料,有关扑火决策会议内容记录、整理,以及有关领导指示的上传下达,撰写当日火情报告等。
(二)扑火力量的调动和指挥:全市现有扑火力量分为三个梯队,分级调动,统一指挥。
第一梯队:由火场附近乡(镇、场)、村及林区企业单位调动本级半专业化灭火队(林场要组织20—30人左右的半专业化灭火队),灭火突击队和义务扑火人员组成(应组织100—300人)。
第二梯队:由火灾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本辖区专、半专业扑火队和当地驻军组成(应组织300人—1000人)。
第三梯队: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副指挥,根据火场火情的实际情况,调动市消防力量、森林武警部队或请军分区派部队支援。
各梯队扑火力量到达火场后,应立即将到达人数、联络方式、带队人姓名、职务向前指报到,按指令展开扑火,统一由前指调动指挥。
(三)通讯联络: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指定业务部门,安排专人、固定电话,同指挥部办公室随时保持联系。
市(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场之间通信采取有、无线通讯并用,火场联络调度以无线为主,徒步为辅,无线无法联络的且路远山陡的应采取骑马联络,联络人员佩戴醒目袖章。
电信部门应按特殊通讯的规定,保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前指同各区(县)及火场乡(镇)、场间通讯的畅通。
(四)火情监测和火场天气通报:火情监视由林场指定专人监测。监测内容:1.火场态势:包括火场范围、火线数、火线长度、火点数、火场蔓延方向及速度,火强度,火场地形地貌、植被主要种类、构成比例和林木立地条件;2.火场四周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状况及灾情扩大导致后果预计,勾绘火场示意图,拍摄火场录像照片。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并利用最快通讯手段传至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前指。气象部门通报内容包括:火场及其附近区域的前期气象背景,目前火场实况(风力、风向、温度、湿度、降水等),未来几天天气变化预测预报情况。
(五)后勤保障:
1、消防机械:根据扑火力量的部署、调集指挥权限,市、区(县)、乡、林场、林区旅游区都要配足相应的灭火机具(风力灭火机,油锯、灭火水枪、电台、对讲机、二号及三号工具、高压水泵、铁轨拖拉机),林场和林区旅游区在管辖区内根据林相分布情况,要就近设立一至数个灭火机具储备库,并保证设备完好,以备随时调用。
2、交通工具: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管理权限组织好力量,为运送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工具。包括指挥车、运兵车、摩托车、马匹及消防水车。
3、食宿装备:包括帐篷、睡袋、炊具、应急灯、电源、油料等。扑火所需的粮食、食品、燃料,原则上按隶属关系由本级商业部门组织供应。
4、医疗救护: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担负扑火人员的救护任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合理划分救护等级,并且要指定专门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要做好随时接诊受伤人员的准备工作。
(六)扑火力量调动原则:
1、各区(县)发生火灾后,本着首先调动本区(县)扑火力量的原则。
2、根据火场态势的需要,就近调动附近区(县)的扑火力量支援扑火作战。
3、根据火场失控程度和其它区域的实际情况,调动全市有生力量支援扑火作战。
4、根据火场实际和气候条件调动人工降雨增湿高炮或人工降雨飞机对火场区域进行人工降雨作业。
5、根据全地区火险程度,调动火险较低区域的扑火力量。
6、根据火场失控程度和我地区实际困难,请求国家、自治区在扑火物资装备上给予我地区支援。
(七)扑火队伍撤离的原则:
1.森林火灾扑灭后,首先撤离义务扑火队和外援扑火队人员的原则。
2.火场人员充足的情况下,首先撤离军分区部队、武警部队的原则。
3.留守清理火场力量充足情况下,首先撤离专业扑火队伍的原则。
(八)火案查处:林业公安机关接到森林火灾信息后,要就近指定林业派出所派人进入火场,判断火源性质。属人为火源所为,就要及时寻找证据,尽快锁定火灾肇事嫌疑人,查清案件,达到火灭案清。在扑火的同时组织森林勘察专业单位进入火场,根据规程要求进行勘察,逐项登记造册,统计各项损失,测算灾害程度,写出勘测报告并逐级上报、存档。一般火灾由区(县)林业公安部门侦查,重大的或复杂的森林火灾事故,市公安、林业公安共同侦查,各级护林防火办公室配合。林业管理机关责令火灾发生地林业经营单位作出恢复森林规划,尽快恢复森林面貌。
(九)善后处理:对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应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归口单位无法解决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扑火期间的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支付,肇事单位或肇事人确无支付能力的,火因不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十)宣传报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有关新闻单位,组织记者现场采访。报道要实事求是,新闻单位总编要严格把关,涉及火灾损失情况的需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发布。未经办公室的同意,不能随意向媒体报道森林火灾灾害损失。涉及火灾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火灾等级等信息,由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对重大的火灾事故火情、火灾等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报自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十一)总结表彰:扑火救灾完成后,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会同前指总结扑火救灾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扑救规模, 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或建议市人民政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立功受奖和获取荣誉的人员要上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伤亡人员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扑灭火灾后各扑火单位要做好总结,并将资料汇总,形成典型森林火灾,纳入典型森林火灾库。



20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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