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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及时调处行政区划争议,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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