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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3年4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删去第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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