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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3年4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删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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